正文 第64章 法律法規:老人權益有保障(3)(1 / 3)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依法律規定處分其個人財產及與此相關事務,並於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不等於遺囑繼承,因為公民既可以依法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屬於遺贈,並非遺囑繼承。

1.遺囑的特征

遺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基於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決定遺囑的成立與生效。遺囑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是否接受遺贈都不影響遺囑的成立與效力,這與遺贈撫養協議不同。遺贈撫養協議屬於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2)遺囑須由遺囑人生前親自獨立實施。遺囑具有人身性質,不能由其他人代理,因此要求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遺囑在遺囑人死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遺囑人在生前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遺囑。遺囑人一旦死亡,遺囑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變更或撤銷遺囑。

(4)有效遺囑應當符合一定形式,不具備法定形式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2.遺囑的有效要件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否則,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遺囑的形式要件

①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強證據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②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並注明年月日。

③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述,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為保證代書遺囑的真實性,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雖然代書遺囑可以由其他人代為書寫,但要求遺囑人簽名。

④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以錄音形式製作的遺囑。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⑤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用口述方式表示對遺產進行處分的遺囑方式。由於口頭遺囑容易被篡改和偽造,因此法律要求隻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麵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這裏的“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如重大軍事行動意外事故等)。

在上述五種形式的遺囑形式中,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法律要求見證人必須能客觀公正地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因此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是無行為能力人限製行為能力人;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

(2)遺囑的實質要件

①立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設立遺囑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③遺囑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遺囑人未保留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在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以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④遺囑隻能處分被繼承人個人的財產。遺囑人設立遺囑時,隻能就屬於他個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處分,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立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全部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遺囑的撤銷變更和執行

1.遺囑的撤銷變更

由於遺囑體現被繼承人的意誌,因而,理應允許立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後,將其撤銷或變更。撤銷遺囑,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使所立遺囑失去全部效力;變更遺囑,是改變所立遺囑的部分內容,使遺囑部分失去效力。

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撤銷或變更遺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明示的形式,即立遺囑人明確表示撤銷或變更遺囑。明示撤銷變更遺囑,必須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如變更公證遺囑,必須以公證的方式進行,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以自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的遺囑時,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以代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的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等。另一種是推定的形式,即基於遺囑人的行為推定遺囑撤銷或變更。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如果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如果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