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4章 法律法規:老人權益有保障(3)(3 / 3)

消費者應如何實現自己的安全權

為了保障安全權的實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2款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項權利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在購買使用家用電器、家用機械燃氣以及燃氣用具、日用百貨、文化用品、兒童玩具等生活消費品時,有權要求這些產品具有安全性或者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或安全隱患。

2.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食品、藥品、化妝品時,有權要求這些商品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3.在接受服務時,有權要求有關的服務設施、服務用具和用品、服務環境、服務活動以及服務中所提供的產品或者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等要求,不致使消費者因之受到人身傷害或者財產安全受到威脅。

下麵舉一個案件為例來說明:

2005年10月5日,江西省吉水縣楊橋鎮泉邱村村民楊某在該鎮個體工商戶許某商店購得1.5公斤煤油,購價6元。10月7日早晨6時楊家起床煮飯,楊某之妻在給煤油燈添油時,裝煤油的塑料桶突然爆炸,將夫婦二人燒傷,送吉水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此案在調查中,據經營者許某稱,該煤油是由她於9月20日從吉水縣雙林鎮某石化公司加油站購進的,計13.5公斤,購進後賣給丹景山一老大爺1公斤,泉邱一家農戶1.5公斤,還有一位不知姓名的老太婆0.5公斤,還剩下10.5公斤煤油沒賣出。加油站經營負責人稱,今年他經手共進過兩批煤油,第一批於7月25日購進,計300公斤。第二批於9月25日購進,計160公斤,兩批都是從宜春市石油公司某油庫購進。而油庫7月25日出售給加油站的那批煤油是該庫7月16日從某煉廠購進。入庫檢驗報告記載,這批煤油的閃點溫度53度,其指標均符合國家標準。但從許某商店現場抽取煤油送江西省石油產品監督檢驗站檢驗,其閃點溫度小於30度,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據此推斷:由加油站出售給許某的這批煤油為不合格。許某店購進、售出及剩餘的煤油,其數量基本吻合,新情況也未發現,摻雜可能性小。而加油站存在許多疑點:第一,7月25日購進煤油300公斤至9月20日售完,加油站無賬可查,其購進、售出數量是否吻合,不能查證。第二,加油站賣給誰,經營人員一戶也記不清,不能做到對該站售出的煤油進行隨機抽樣檢驗,進一步證實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第三,加油站用來裝煤油的鐵桶,以前盛裝過什麼東西說法不一,有的說裝過柴油,有的說裝過機油。

據此,調查人員認為這批煤油發生摻雜的違法行為在加油站的可能性較大。最後經過消費者協會的調解,達成正式調解協議:由許某和加油站共同承擔責任,主要責任由加油站承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規定,賠償消費者醫療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共2600元,其中許某承擔600元,加油站承擔2000元。

消費者如何實現自己的知情權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根據上述規定,消費者可以通過下述途徑實現自己的知情權:

1.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標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為了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營者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按規定方式標明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真實情況,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可以要求經營者出示商品價格標簽,同時還可以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產地,生產者名稱和住所,商品的用途、性質、主要成分、功能等有關情況。

黃某在本市某大型家具市場花費33000元,購買了一套標明為東南亞花梨木的高檔紅木家具5件。買回家後,黃某越看越是疑慮叢生,於是送到上海市家具質量監督站檢測,出乎意料地發現除電視櫃係東南亞梨木製作外,其餘4件竟然均為非洲花梨木和其他雜木製成,實際價值遠遠低於所付出的價格。於是,黃某找到經銷商,要求作退一賠一處理。然而,商家卻認為非洲花梨木與東南亞花梨木同屬紅木,隻是因各地習慣不同而各有叫法,並非故意欺騙消費者,並且家具的實際標價是41300元,黃某補足差價,才能給換一套東南亞花梨木製作的同樣款式的家具。

本案的焦點不在價格而在產地,經家具質量監督檢驗站的家具協會證實,上海地區隻認定東南亞花梨木屬於紅木,商家應當承擔偽造產地的責任。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欺詐消費行為處罰辦法》,家具應作退貨處理,商家全額退款33000元,賠償24000元(扣除電視櫃價格),並支付檢測費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