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3章 法律法規:老人權益有保障(2)(3 / 3)

(3)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2.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遺產問題

在法定繼承中,除依法參加繼承的法定繼承人外,具備法定條件的其他人也有權取得一定的遺產。《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代位繼承是怎麼一回事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位繼承其應繼份額的法律製度。例如,兒子乙於2004年4月14日死亡,留有女丙,乙父甲於2005年2月14日死亡,這時就發生代位繼承,即乙應繼承甲的遺產份額,由丙代位繼承。

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範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範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中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範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範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係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隻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係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係血親或直係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製。中國繼承法》第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製。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失。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係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5.代為繼承隻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隻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什麼是轉繼承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製度。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是:

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

代位繼承是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轉繼承是繼承人後於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發生的根據不同

代位繼承是基於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發生,它是一個間接的繼承;轉繼承是基於繼承人後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發生,它是兩個相連的直接繼承。

3.繼承發生的範圍不同

代位繼承隻發生於法定繼承之中;轉繼承則發生在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之中。

4.繼承的主體不同

代位繼承的繼承人必須是原繼承人的晚輩直係血親;轉繼承的繼承人既可以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遺囑繼承人,不管與被繼承人之間是否有血緣關係,都可以按照法定繼承人的順序進行繼承。

遺囑繼承的法律特征和範圍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其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

1.遺囑繼承的法律特征

(1)遺囑繼承的開始,必須由被繼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構成。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了被繼承人的意誌。

(3)遺囑繼承是對法定繼承的一種排斥。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的效力。

2.遺囑繼承人的範圍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根據此規定,遺囑繼承人僅限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即為:配偶、父母、子女及有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係血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這些人中的一人或數人都可以成為遺囑繼承人。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有繼承順序,而在遺囑繼承中,不存在繼承順序,隻要是遺囑繼承人,都可以不分先後地直接取得遺產。

遺囑的法律特征及其有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