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
法定繼承人是指依法享有繼承權的人。
1.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及其代位繼承中的晚輩直係血親、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
(1)配偶。配偶是指依合法結婚而確立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夫妻互為配偶,配偶為法定繼承人。夫妻間互相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這種繼承權是基於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而產生的。
(2)子女。子女是被繼承人最近的晚輩直係血親。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著極為密切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相互間存在著繼承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他們享有同等的繼承權。關於子女繼承權的問題,須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①非婚生子女,應同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限製或剝奪。
②養子女。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養子女因收養關係的成立,失去了對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而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如果收養關係解除,養子女對養父母的遺產就不再享有繼承權,養子女又與生父母之間恢複權利義務關係的,對生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如果養子女既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也對生父母進行贍養扶助,這時,養子女除可依法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在生父母死亡時,還可依法適當分得生父母的財產。
③繼子女。繼子女是指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繼子女隻有同繼父或繼母之間形成撫養關係時,才對繼父母遺產享有繼承權,否則,不得繼承其繼父或繼母的遺產,隻享有對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同時,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3)父母。父母是子女最近的直係長輩血親。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即生父母有權繼承其子女的遺產,養父母有權繼承其養子女的遺產,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有權繼承其繼子女的遺產。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被繼承人的最近的旁係親屬。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母異父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兄弟姐妹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5)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的關係,是僅次於父母與子女的最近的直係血親。因此,我國繼承法把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入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至於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的繼承,則適用代位繼承。
(6)喪偶兒媳、女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都享有繼承公婆、嶽父母的遺產的權利。認定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要看是否確實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是否在勞務上給予了主要扶助。如果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隻是盡了一般性的義務,則不能作為法定繼承人,隻能按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適當的遺產。
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指繼承開始後,各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先後次序。
依照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但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並無先後次序之分。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
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遺產分配原則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是遺產分割的基本原則。當然,一般均等原則並不排斥當事人自行協商的不均等。此外,我國繼承法還規定了以下可以多分少分以及不分的特殊情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