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國家除了建立養老保險製度以外,還對城鎮特困老年人給予救濟。生活在城市的老年人,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沒有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法律對農村老年人的養老保險規定
我國農村老年人的數量占老年人總數的絕大多數,因此,建立農村養老保險製度,是完善我國養老保險製度的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我國今後健全養老保險事業的重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製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麵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對於農村中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人贍養和扶養的老年人,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另外,也鼓勵農村中的孤寡老人與其他公民或村委會、生產隊等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由遺贈人寫下遺囑,將其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後轉移給扶養人所有,而由扶養人承擔老人的生養死葬義務。
老年人享有哪些醫療保障權利
老年人體弱多病,因此,國家特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有關部門在製定醫療保險辦法時,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為老年人特設家庭病床,上門診療。對於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會救助,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
離退休人員出國定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離退休人員出國定居,離退休費與國內離退休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可由受托的國內親友代領,直至本人去世為止;出國定居離退休人員要享受有關待遇,每半年需要提供一份有我國駐外使館或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書,須經我國駐外使館認證(居住在尚未和我國建交的國家,須經駐該國並已與我國建交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支付單位憑上述證明按期支付應付的款項:出國定居的離退人員死亡後,支付離退休費的單位,應該按照其原工作單位的現行規定發給喪葬費、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或救濟費,已在國外定居的直係親屬,須按規定辦理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向支付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待遇的單位提供死亡證明書,才能享受規定的喪葬待遇;對已經獲準出國定居的離退休人員,行前支付離退休待遇的單位根據其生存證明,可以一次性支付不超過3個月的離退休人員生活費,如有特殊需要,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發給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生活費用;已獲準出國定居的離退休人員臨時入境就醫,如屬長期領取離退休人員生活費的,其醫療費可由支付待遇的單位,按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待遇的規定予以報銷;獲準出國定居的離退休人員加入外國籍後,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對獲準出國定居的離退休人員的待遇。
因私出境探親期間能否由親友代辦退休手續
根據1992年4月國務院有關部門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經組織批準出境探親,在假期內到達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其退休手續原則上應在假期滿返回後由本人辦理。對在假期內在境外取得所在地定居權或雖未取得定居權,確因重病本人不能返回辦理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或病曆證明,委托境內親友向本人原工作單位申請辦理退休手續,其退休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
退休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後待遇應怎樣處理
根據1984年4月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退休幹部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不再享受各項退休待遇,包括停止享受退休養老金。服刑期滿被釋放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雖被判有期徒刑,但宣告緩期執行的,根據1983年3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為了不影響被判刑的退休人員的生活,他們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法律怎樣保護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是老年人在自己的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自主自願的權利,包括結婚和離婚兩個方麵的自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