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涉及老人贍養、再婚、房屋產權確認之類的問題和糾紛越來越常見。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我國政府及相關部門也相繼出台了一些保障老年人權益的法律法規,逐漸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製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老年人也要了解相關的政策,做到有法必依。
老年人權益保護
老年人的贍養人或扶養人
依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它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同時它也明確指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根據這一規定,贍養人的範圍應當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贍養人的配偶。關於家庭贍養問題,《婚姻法》曾在第15條和第22條作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重申了這些規定,同時又增加規定贍養人的配偶對老年人也負有一定的贍養義務,這個規定是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作出的。在我國曆來有贍養人和配偶共同贍養老年人的優良傳統,明確兒媳、女婿對公婆、嶽父母應承擔的責任,有利於老年人在家養老,有利於家庭的和睦穩定。
以上所說的贍養多是指晚輩對長輩,而扶養則多指在同一輩份的人之間。《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的扶養人有兩種:一種是老年人的配偶;另一種是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前一種規定是關於扶養問題的一般規定,是與《婚姻法》《繼承法》的規定相一致的。而後一種規定則是相對於老年人家庭贍養和扶養的一般規定作出的特殊規定,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新增加的規定。在通常情況下,老年人應當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或由其配偶扶養,但在老年人無贍養人的特殊情況下,弟、妹對年老的兄、姊也有一定的扶養義務。
對老年人的贍養內容
家庭對老年人的贍養內容主要包括對老年人進行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麵的內容,同時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1.經濟上的供養
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包括:
(1)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較低的老年人,贍養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費,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2)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3)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贍養人有義務耕種,並照顧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2.生活上的照料
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當老年人因患病臥床,年事已高行動不便或患有老年癡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時,贍養人要照顧老年人日常的飲食起居。
3.精神上的慰藉
對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贍養人應盡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過得愉快舒暢。現實生活中,對老年人精神上的贍養容易被忽視,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將成為主要的贍養內容。
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項目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和社會在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們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製度。社會保障的本質是維護社會公平進而促進社會穩定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一般來說,社會保障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和社會應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製度,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針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區服務、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內容。
城鎮老年人如何享受養老保險
社會養老保險,是老年人社會保障事業的重要內容之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製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我國從1991年起開始建立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係,實行個人儲存與統籌相結合的原則,為每個職工建立了養老保險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