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些子女因受封建思想影響,覺得老年人再婚臉上無光,也有些子女從經濟利益,或為錢財或為住房等私利考慮,幹涉老年人再婚,是違法的行為,是不可取的,子女應尊重父母的婚姻自由權。另外,老年人的離婚自由的權利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一方麵,當老年人與配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係無法維持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提出解除婚姻關係,子女不能因為父母年老而忽視他們的感情需要,反對父母離婚,另一方麵,老年人自身也應對婚姻問題持慎重態度,要注意老年期性情變化對婚姻生活的影響,盡量控製自己的情緒,創造和睦平靜的家庭氛圍,安度晚年生活。
怎樣維護老年人的居住權
“居住權”是指老年人在住房問題上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老年人對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產權,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出租給他人,或者依法贈與出賣給他人;老年人對以自己名義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賃權;老年人對自己所有的或承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權。老年人的房產權房屋租賃權和使用權,是老年人合法財產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受我國法律的保護,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對於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不得擅自出賣出租或拆除;子女或其他親屬要出資翻造的,應征得老年人同意,並事先簽訂有關協議,明確約定老年人享有的房產權的份額和使用權限;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對於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或其他親屬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變更承租人,不得將房屋交換或退租,亦不得強行擠占。
(3)子女在單位分配住房時,包括老年人份額的,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權,在安排住房時,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惡劣的房屋。
(4)在房屋動遷過程中,子女或其他親屬未經老人同意,不得將老人承租的公房買斷或將買斷所得的錢款占為己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動遷時,借口無房居住而擠占老人住房。
遺棄老年人的行為有哪些
遺棄老年人,是指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當事人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的老年人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如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對遺棄老年人情節較輕的,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必要時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對拒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可依法強製其履行義務;對遺棄老年人情節惡劣的,依《刑法》規定予以處罰。
哪些是虐待老年人的行為
虐待老年人的行為,是侵犯老年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它是指經常性地打罵、凍餓、禁閉老人,或強迫老年人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或以其他方法折磨摧殘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虐待老年人的行為多種多樣,有當眾辱罵毆打老人,限製老人的行動自由;有的則對老人施以精神上的壓迫折磨,使老人倍感淒涼孤獨,等等。現實生活中,虐待老年人的行為人大多是與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如老年人的配偶、子女、兒媳、女婿等,他們一般負有贍養老人的義務。所以,他們虐待老年人的行為,既侵犯了老年人的人身權,又違反了他們所負的法定義務,因此,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的,依《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受虐待的老年人既可以采取正當防衛行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也可以請求居委會村委會或其他社會組織的援助,對構成虐待罪的行為人,受虐待的老年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其刑事責任。
老年人怎樣尋求法律保護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問題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老年遺產與繼承
繼承的概念和種類
1.繼承的概念
我們通常所指的繼承是一種對於財產權利的承受,它發生在公民死亡之後,由其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近親屬,按照死者生前訂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或者法律的規定,依法取得死者遺留的合法個人財產。
2.繼承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