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家庭婚姻:和諧需用心經營(4)(2 / 3)

老年人再婚需克服的障礙

我國喪偶老人有再婚需求的不少,但實行再婚的不多。主要是因為老年人的再婚在實踐上存在著多種社會心理方麵的障礙,如消極的傳統道德規範、家庭和社會環境、自我觀念以及身體條件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和製約。老年人再婚需克服的主要障礙有以下幾個:

第一個障礙是老年人自己所具有的那種陳腐的思想道德觀念。

第二個障礙是來自社會上封建習俗、輿論的壓力。

第三個障礙是子女們的反對。

第四個障礙是缺乏住房和足以維持獨立的經濟收人。

第五個障礙是缺乏為老年人戀愛、結婚服務的谘詢機構和專家。

所以老年人如欲再婚,必須克服種種障礙,創造必備的主客觀條件,為自己安度幸福的晚年掌握主動權。

老年人複婚也要依法辦理手續

老年人離婚後,雙方要求恢複夫妻關係也是可以的,但必須辦理複婚登記手續,切不可不辦手續就私自同居,否則是違反《婚姻法》的。因為夫妻既然離了婚,他們之間就不存在夫妻關係,既然雙方自願複婚,就必須辦理複婚的登記手續,取得法律上的承認和保護,否則法律上將不承認他們是夫妻關係。

老年婚戀“約法七章”

老年再婚,為了避免婚後產生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雙方應該經充分協商,有一個“約法七章”。所謂“約法七章”,具體內容如下:

1.婚前財務約定

如住房權、大件家具、存款、有價證券等,達成協議,為各自所有。

2.生活方式約定

如生活費支付辦法,是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各半;同居一室還是有分有合的假日製,或自由來往的兩邊都住的生活方式等。

3.婚後財務約定

如房屋等日後歸誰所有。

4.與“前房”子女相處辦法約定

是一起共同生活,還是各自盡撫養義務;百年後繼承權如何確認等。

5.雙方或一方因年歲過大生活不能自理後的約定

是雙方均由各自的子女養,還是共居老年公寓。

6.後事約定

是雙方各自子女養老送終,還是雙方平均每人留筆養老費作防老安葬費用。

7.其他約定

凡能想到可能發生的糾紛達成協議後去公證,然後領證結婚,即便日後發生矛盾訴至法院也好判決執行。

老年人再婚前的心理準備

喪偶老人找個老伴重新組織家庭,既有利於老年人安度晚年,又有利於減少一部分的社會和家庭負擔。但是老年人再婚前應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否則在遇到矛盾時會不知如何是好,有可能失去心理的平衡,不能正確處理。那麼,老年人再婚前應有哪些心理上的準備呢?

1.要從思想上準備對付來自社會、子女、親友的阻力

如果沒有充分的心理準備,不能衝破這些阻力,就不能爭得晚年的幸福。

2.要有正確的再婚動機

老年人再婚也應以愛情為基礎。再婚的目的是為了找一個誌趣相投的老伴,以便相互關心、相互體貼、相互扶持,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那種“找個高級保姆侍候我”、“找個老頭養活我”的思想,和眼睛隻盯著對方的地位、財產和優越的物質條件而不注重雙方思想感情的做法都是不可靠的。

3.要有調節處理由於雙方子女不和或反對重新組合的家庭所造成的矛盾的心理準備

老年人再婚後首先要麵對的是子女的不同態度,雙方事先應有充分的思想準備,應考慮如何處理好雙方子女的關係,如何做好繼母、繼父,調節處理好子女造成的矛盾。否則就可能把事情搞糟,甚至影響新組建家庭的穩定。

4.要有改變自己過去已經習慣的生活模式的思想準備

老年人同原來老伴在幾十年中形成了一定的生活習慣,彼此相互理解和諒解,生活中配合默契。但是再婚後,對象是陌生的,環境也是陌生的,如果不事先從思想上準備同新老伴一起建立新的生活模式,而仍然堅持自己已習慣了的東西,就可能使婚後的生活出現不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