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行政案件執行難問題分析及對策研究(2 / 2)

(1)受當地行政機關政治、經濟政策的影響,地方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受當地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影響的情況仍然存在。各行政主體受利益驅動的影響,在各自管轄範圍內仍運用各種手段和法師幹擾司法的獨立,使司法機關獨立運用法律手段處理糾紛的職能不能得到獨立行使。【2】司法權威的削弱,導致了行政機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常發生,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也受到一定的削弱。

(2)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賦予了法院、法官的獨立審判權。但因為法院的人、財、物都受其當地行政機關的掌控,這就從本質上決定了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不能獨立的行使審判職能。行政案件執行法官在執行執行工作時經常受到其所在法院的幹預,而所在法院之所以對法官的執行工作進行幹預主要是因為法院受到了行政機關的影響。

二、保障行政案件執行效果的對策

本文在前麵分析了行政案件執行難問題的原因,一方麵是被執行機關的原因,一方麵是司法執行機關的原因,針對以上原因本文提出了以下幾項措施,來保障法院執行行政裁決的執行效果。

(一)健全相關法律製度。當前,為改善被執行機關拒不執行裁決和法官怠於執行裁決的現象,我國應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健全有效的執行監督機製和錯案追究製度,使行政機關和執行法官麵對在法律法規麵前不敢怠於執行行政裁決。

(二)加強監督、保障司法獨立。為改善行政權力大於司法權利,司法權威不能得到行政機關認可的現實現象,以及法院和執行法官麵對行政權力的幹預怠於執行裁決的現象,我們應加強對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監督,保障司法獨立,當行政機關拒不執行裁決時,使法官可以自覺的強製執行。

強化檢察機關的審判合法性監督和執行監督職能,完善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和執行監督。使監督機製能夠正常高效運轉,使"自己不能為自己的法官"【3】這一自然公正原則得到切實的實現,以克服“監督流於形式”弊病的產生。

(三)切實落實行政首長責任追究製度。我國行政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製,從理論上講,行政首長應該對行政機關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領導責任。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5條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一審法院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這就為法院在行政機關拒不執行行政裁決時對其主管領導建議追究行政責任或提起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在現實中,各級法院在行政機關不執行行政裁決,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很少敢於追究被執行行政機關首長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所以,我們要切實落實上述法律以及相關行政法規,保障行政裁決的順利執行,保障行政相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切實實現。

參考文獻:

[1] 馬駿駒、聶德宗,《當前我國司法製度存在的問題與改進對 策》,《法學評論》,1998年第6期.

[2] 同上.

[3] 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第152~1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