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行政案件執行難問題分析及對策研究(1 / 2)

法律法規

作者:羅衛華

【摘要】行政案件執行指的是法院在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裁決時,依法采取強執行措施,使行政裁決得以實現,行政機關或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的活動。行政案件執行難問題是當前法院執行難問題的一個方麵。當前,在行政案件中,當行政機關敗訴後逾期拒不履行或無限期遲延履行的情況還時有發生。盡管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5條明確賦予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裁決時有權采取強製執行措施。但在實踐過程中,因為種種原因,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強製執行權利卻很難有效地實施,司法權威受到了挑戰,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很難切實的得到維護和保障。本文通過分析行政案件執行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及其原因,提出了相對的建議和對策,以期對當前行政執行問題的解決起到積極地促進作用。

【關鍵詞】行政 執行 對策

一、行政案件執行難問題的原因

一般認為,造成行政案件執行難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麵的,除了行政機關自身的特殊性質,案件的具體案情外,司法機關地位的不完全獨立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總的來講,筆者認為行政案件執行難問題的原因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麵:

(一)被執行機關的原因

1、被執行機關缺乏履行能力。行政機關是國家落實政治、經濟、文化政策的執行機關。這些機關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但因為行政機關所處地理位置、行政級別、類型的不同,導致了這些機關自身經濟實力的差距。在我國大部分省市,基層行政機關的財政收入是非常有限的,主要靠當地的稅收收入,這些財政收入滿足工作人員工資和機關日常支出都很困難,更不用說執行帶有財政給付性質的行政裁決。

2、被執行機關履行裁決意識單薄。第一,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司法行政體製還不健全和完善,導致,行政機關自身行政權力過大,而司法機關在權力體係中的地位沒有得到切實的體現。法院的人事、財政、物資等都由其上級領導部門控製,逐步形成了行政機關對法院行政裁決不予理睬的狀況;第二,當前,法院的司法地位還沒有完全獨立,法院作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裁決後,往往很難對行政機關強製執行。行政機關的財政和物資都屬於國家,對於行政機關的資產,為了維護行政機關的正常運轉,法院是不能強製執行的。這就導致了法院對行政機關怠於履行行政裁決的狀況。

(二)執行機關的原因

1、監督機製不健全。當前,我國對法院審判程序和結果的監督主要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一方麵,由於當前我國司法機關中法官的素質整體不高,非專業化現象嚴重,所以對於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不能切實做到及時、高效、公正、公開。另一方麵,檢察機關對法院的監督主要是事後監督,實踐中檢察機關一般通過抗訴的形式來行使對法院的監督權力,但抗訴的有效性和及時性主動性在實踐中還不能得到有效落實。【1】第三,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行為有權進行監督指導。但這種監督是法院係統的內部監督,受我國二審終審製的約束,以及地方各級法院受地方行政機關的幹預,導致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也不能做到及時和高效,對法院不執行或怠於執行行政裁決的行為缺乏有效地監督機製,因此,導致審計監督模式也不能切實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保障行政裁決的執行。

2、司法獨立性不夠

在當前國家權力分配體製中,行政機關的地位是高於司法機關的,因為,司法機關的人、財、物一般都是由行政機關控製的。這就導致了行政權力高於司法權利,司法獨立性不夠的現實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