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構建“檢地合作”在檢驗檢疫普法中的作用(1 / 2)

法律法規

作者:徐嶸 陶華

【摘要】在我國對外開放口岸和大中城外以外的絕大部分地區,由於沒有設置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社會認知度較低,普法宣傳難度較大。筆者認為應借助地方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在建立普法合作機製、建立普法協調機製和創新普法學法載體等三個方麵,積極構建“檢地合作”,提高檢驗檢疫普法的有效性,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

【關鍵詞】檢地合作 檢驗檢疫 普法

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是保障我國經濟安全的重要防線,不僅包括《商檢法》、《動植物檢疫法》、《衛生檢疫法》和《食品安全法》等國家法律,還包括以上法律的配套《實施條例》、《實施細則》、《認證認可條例》以及國家質檢總局製定的各項規章等。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共同組成了涵蓋進出口商品檢驗、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國境口岸衛生檢疫的法律體係。

檢驗檢疫機構一般設在國家對外開放口岸和大中城市,在全國絕大部分區、縣及其以下行政區域沒有設置檢驗檢疫機構,在這些地方檢驗檢疫普法宣傳幾乎是一個空白,普法宣傳的艱巨性相對比沿海開放地區大一些。再由於檢驗檢疫法律法規主要涉及外經貿企業和對外交往人員,使其社會認知度受到很大影響,為普法宣傳更增加了難度。在這些地方進行檢驗檢疫普法宣傳,僅靠檢驗檢疫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隻有借助地方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首先,深化檢地合作交流,建立普法合作機製。

第一,建立與地方政府部門溝通合作的長效機製和定期會晤機製,變“事後會晤解決”為“事前會晤預防”,通過定期的會麵交流溝通,做到及早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成立專門的對外聯絡小組、指定負責人,做到與地方要求同步同心;第二,及時發布檢驗檢疫信息、國內外新政策新技術新標準,為地方政府和企業提供第一手資料,加強與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地方政府及時互通檢驗檢疫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以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理解;第三,與地方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共同打擊轄區內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共同查處轄區內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維護轄區內貿易秩序,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食品風險預警機製,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增長、保外貿平穩發展等各項工作;第四,與地方職能部門共建交流互動平台,對流通領域的商品做到互通信息資源共享,共同建設和完善與企業對話溝通製度,協調解決進出口貿易中的相關問題,創新工作模式,提高和改善服務水平,把好檢驗檢疫關;第五,探索尋求與地方政府部門合作的新的切入點和結合點,加強與地方企業的溝通互動,更好的服務於地方經濟和企業發展。如以《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為契機,與地方政府聯手加強轄區內進出口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按照國家質檢總局今年關於開展“質量提升年”活動要求,與地方政府攜手開展轄區企業產品質量安全宣貫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