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現狀及對策(1 / 2)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現狀及對策

政策法規

作者:鄭風 韓學平

【摘要】本文介紹了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取得的成績,並探討了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解決問題建議,認為應提高立法層次,完善法律體係、在實踐中樹立公開是原則的理念,通過製度、工作方法的創新真正實現政府信息公開。

【關鍵詞】政府信息 存在問題 建議

政府信息公開是社會主義法製與民主的基本條件和必然要求,是實現政府職責的一個重要方式。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對政府信息公開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政府信息公開取得成績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在社會政治經濟飛速發展過程中,取得較大成績。

(一)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有一定發展

199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於在農村實行政務公開和民主管理製度》通知後,我國政府信息立法有較大發展。目前,5部國務院部門規章,81部地方性法規,95部地方政府規章規定了政務公開,1部行政法規(《政府信息公開條例》),10部部門規章,17部地方性法規,88部地方政府規章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

1.地方立法發展迅猛。廣東省人大常委會1999年9月9日舉行《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管理條例(修改草案)》立法聽證會,2003年廣州市率先實施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的地方政府規章《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2006年廣州市又出台了規範應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地方性政府規章。上海2004年1月頒布、5月1日生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北京、鄭州、哈爾濱等城市相繼製定了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2.行政立法不斷完善。2004年3月國務院《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200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公務院辦公廳聯合出台《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條例》,2007年5月國務院製訂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使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製度化、法律化。

3.司法解釋為法律救濟創造條件。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政府信息公開實際工作得到落實

1.信息公開組織、機構不斷加強,信息平台搭建成績顯著。各地組建專門機構負責信息公開工作,並配有財政保障,政府門戶網站的建立、網站內容不斷更新。網站設計增加許多新功能:突出了查詢服務的功能、政務公開、陽光政府、依法行政的建設內容,網絡成為最直接的公開載體。

2.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斷深化。各級政府不斷擴大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加強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力度。2011年國務院各部門主動發布信息將近150萬件;地方省一級政府發主動布信息2880餘萬件,同時各地、各部門及時受理信息公開申請的要求,比如"三公經費"問題、預算問題等。

二、政府信息公開存在不足

(一)法律體係自身而言尚缺乏係統性

1.效力低、適用範圍窄。我國在法律層麵尚未製定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專門法律,最高層麵和係統性較強的立法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僅是一部行政法規,在具體內容上與其他法律配套不夠,當與配套的法律所規定內容相矛盾時,不能發揮政府信息公開基準法律規範的作用。再者,《條例》規製主體範圍僅涉及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對司法機關、立法機關信息公開無權規定,《條例》不能規製所有國家機關的信息公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