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建設與我國海洋環境資源法完善
政策法規
作者:楊治坤
【摘要】十八大報告提出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在生態文明的大背景下,我國的海洋環境資源法如何作為關鍵在於兩個方麵:一是海洋汙染如何預防,海洋生態環境如何保護和修複;二是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文明建設和海洋強國依靠法律保障、製度先行,我國海洋環境法和海洋資源法亟待完善,建設生態文明的中國需要全新的海洋意識和完備的海洋法。
【關鍵詞】生態文明 海洋強國 海洋環境法 海洋資源法
一、生態文明建設與國土空間
(一)生態文明建設與國土空間
生態文明是現代人類文明的最先進形式。生態文明,是認識自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反對漠視自然、糟踐自然、濫用自然和盲目幹預自然,人類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文明。十八大報告對於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出四項工作要求,包括“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全麵促進資源節約”、“加大自然生態係統和環境保護力度”和“加強生態文明製度建設”。 國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空間載體,必須珍惜每一寸國土。
國土和領土是兩個不同的稱謂,但是其指向和具體的涵蓋範圍是相同的。國土是國內法的概念,而領土是國際法的概念。國家領土是指隸屬於國家主權的地球表麵的特定部分。國家領土的重要性在於它是國家行使其最高權威的空間。國家領土是國際法的客體,國際法承認每一個國家在其領土內的最高權威。一個國家的領土首先是其疆界以內的陸地。如果是一個有海岸的國家,它的領土就包括在其陸地疆界內或與其陸地相鄰接的某些水域。領海是海洋的一部分,它與公海不同,是在沿岸國管轄權之下的。 國際法建立在國家的觀念之上,而國家的基礎則是主權。主權,以一係列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為表現形態,建立於領土這個事實之上。沒有國家領土,一個法律實體不能成其為國家。領海是海洋的一部分,但是它不同於公海,一個國家的領海是從屬於國家海岸線的那一部分海域。 我國的領海是我國國土很重要的一部分。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年)第二條規定,該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規定。這些領海區域都屬於我國的國土空間。
(二)海洋強國戰略
海洋占地球表麵積的71%,與人類的生存息息相關,與國家興衰緊密相連,海洋是人類未來前途之所係。“人類重返海洋”已成為世界各國人民的共識。正如《我們共同的未來》所指出的:“展望下一個世紀,委員會認為,可持續發展,如果不是生存本身,取決於海洋管理的重大進展。”“建設海洋強國”概念進入十八大報告,是指在開發海洋、利用海洋、保護海洋、管控海洋方麵擁有強大綜合實力的國家。建設生態文明和海洋強國依靠法律保障,製度先行。中國要在二十一世紀中和平崛起就必須成為海洋強國,而海洋強國也必須是建立在海洋法製基礎之上,受法律保護,並依法行事的國家。否則,中國的最終國家利益將受到損害。這就是為什麼中國必須重視海洋法製的發展,並積極參加和主導其發展的原因。我國的海洋法和發達國家海洋法以及我國其他部門法法律體係相比,發展時間短,有很多不完善方麵。建設生態文明國家和海洋強國應該以健全海洋法體係為第一要務。
二、生態文明建設與海洋法
作為生態文明建設重要領域的海洋法,是兼具國內法和國際法特征的法律部門,有著其獨有的特性。
1、1982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國際海洋法秩序的基本原則和基礎,我國國內製定海洋法應該以此公約的規定為基礎。《海洋法公約》創立的許多新規則和權利,其使用和解釋有待討論和澄清。每個國家在海洋法領域的作為都構成對公約某些條款的詮注和解釋。 我國國內海洋法的製定和完善應該是建立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基礎之上。
2、海洋法雖然是一個極為古老的領域,但是由於現代海洋衝突的不斷升級和國際海洋法規則的不完善,海洋法在這樣的背景下成為一個擁有很多立法機會和創新的領域。我國國內立法應該積極主動地利用國際規則,製定和完善國內海洋立法,盡量大地保護我國海洋現實和長遠利益。否則,我國就永遠不能與規則同步成長,我國將永遠隻能是受規則約束者,而不能真正加入規則製定者的行列。
3、生態文明建設關切的主要是兩大領域: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本文著重探討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的這兩個領域——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洋資源法。資源節約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中之重;環境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關鍵所在。我國的海洋環境資源法如何作為,主要是兩方麵:一是海洋汙染如何預防,海洋生態環境如何保護和修複;二是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囿於篇幅,本文隻探討國內海洋環境資源法完善問題,至於國際海洋法則另著文探討。
三、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完善
我國十分重視防治海洋環境汙染、保護海洋環境和生態的法製建設,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陸續頒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島保護法》和《漁業法》、《防止沿海水域汙染暫行規定》等有關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汙染損害的法律、法規,還製定了一些防治海洋環境汙染、保護海洋環境的部門行政規章、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標準,例如《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以我國《海洋環境法》為核心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體係為我國環境保護法律作出了很多首創製度的貢獻。 但是,與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和目標相比,現行海洋環境法有諸多問題和缺陷。迫切需要加大海洋環境法製度創新和完善,以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持續、有序、健康、有效地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