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法內容不明確。信息條例對信息公開範圍、監督機製和保障機製規定不明確。條例中的一些條款如條例第八條、第十四條有些且規定,但規定過於模糊化、概念化、不具體、操作性差;規製主體不全麵,僅包括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其它機關不在其中。同時我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中更為欠缺的是涉及政府機構自身運轉過程中有關信息公開的製度如公開事項、程序不明確,缺少統一的規定和標準,缺乏製度的保障,隨意性較大;行政程序過於粗獷,容易流於形式,例如,《條例》第25條規定公民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關自身的不準確信息,但卻沒有規定更正的期限;政府信息公開救濟規則不完善,雖然高法辦不了司法解釋,但是依然流於粗線條化,很多條款在司法實踐中仍呈現出"有待再次解釋"的麵貌。
3.立法數量不足,地區分布不均,東部沿海比例是中西部比例之和。
(二)現實層麵不足。1.信息公開的質量不高,溝通渠道不暢。當前各地方政府的信息公開多限於辦事製度的公開,對決策程序、決策依據的數據和資源等深度信息公開較少且時效性較差。信息僅是結果,缺少實質內容。2.信息溝通的渠道不暢,與信息公開的檔案法、保密法之間的銜接不暢,公開與保密的尺度難以把握,許多機構和工作人員隻知保密,而無信息公開的意識。3.地區間信息化不平衡。4.形象工程,製度建設流於形式。存在"形式上公開多,實質上公開少;結果公開多,過程公開少;原則方麵公開多,具體內容公開少"等問題。
三、改善政府信息公開的措施
產生這種現狀既有法律因素也有社會因素,我們應通過各種途徑強化政府信息公開。
(一)健全法律體係
1.提高立法層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涉獵的領域很多,比如法律救濟就涉及到法院,由於《條例》立法層級較低,無法解決與現有法律製度的衝突,使得政府信息公開受到其他法律製度的限製,必須提高立法層次,在理論準備、實踐經驗發展的前提下,製定法律,完善信息公開製度,擴大適用範圍,把信息公開條例上升成法律。
2.完善內容。立法完善信息公開範圍、擴大信息公開義務主體範圍、完善救濟製度,確立信息公開司法最終審查原則,並規定相應的法律原則,通過行政訴訟實現司法救濟。
(二)搭建政府信息公開平台
1.改變觀念、加強組織領導和隊伍建設。明確主管部門,設立專門機構,落實編製,增設專職人員,切實承擔起政府信息公開和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能,推動工作深入開展。2.進一步明確和規範政府信息公開的標準,對信息公開的程度、範圍、對象等進行細化,特別是對不涉密的敏感問題的信息進一步規範,以便更好開展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3、創新政府信息發布製度,及時公開信息。通過各種途徑,向社會發布了政府信息及提供各種業務谘詢。4、應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推動電子政務,建立、政府服務網絡,使政府門戶網站成為信息公開的窗口、在線辦事的平台以及聯係群眾的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