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公證法律的強製執行效力的探討(1 / 2)

關於公證法律的強製執行效力的探討

政策法規

作者:格日勒

【摘要】公證的強製執行效力有利於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整頓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持續、穩定地發展。公證機關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可以作為執行根據的。作為債權人已經通過公證程序取得了執行根據。因此,就不能另行尋求訴訟程序再次取得執行根據。公證機關對於遺囑、委托、收養等公證書以及沒有經過公證證明的債權文書就不能賦予強製執行效力。公證機關通過公證活動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債權文書拒絕公證,可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在進入人民法院的執行程序後,人民法院將重新對此進行獨立嚴格地司法審查,而在執行時債務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異義,法律給予了債務人一定的救濟途徑。

【關鍵詞】公證;保證;強製執行

近年來,各地公證機關辦理了大量的強製執行公證業務,與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尤其在保證銀行按時收貸,防範金融風險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這項工作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存一定的誤區,影響了強製執行公證業務的進一步開展。本文現就關於公證法律的強製執行效力問題作些探討。

1.公證機關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

公證機關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並不是任何經過公證的文書,也不是一切債權文書都具有強製執行效力。公證機關對於遺囑、委托、收養等公證書以及沒有經過公證證明的債權文書就不能賦予強製執行效力。公證機關所賦予具有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是一種特定的公證文書。公證機關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包括:一是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二是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三是各種借據、欠條;四是還款(物)協議;五是以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六是符合賦予強製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本文認為強製執行的債權文書所體現的債權必須明確,包括給付內容的確定和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沒有疑義的確定,債權文書應符合法定條件和債務沒有超過履行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了兩種保證形式,即連帶保證責任和一般保證責任。連帶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賦予債權文書強製執行效力後出具執行書時,應將債務人與擔保人一並列為被執行人。但是對一般保證,本文認為應在公證機關出具的執行書中如實加以說明,當債務人財產依法強製執行仍不能償還全部時,可以執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財產。

2.賦予債權文書強製執行效力的適用條件

公證機關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國家賦予的權力和法律規定的程序,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雙方沒有爭議並依法製作的證明該項文書具有強製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公證機關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可以作為執行根據的。作為債權人已經通過公證程序取得了執行根據。因此,就不能另行尋求訴訟程序再次取得執行根據。我國《公證條例》第四條第十款規定:“公證機關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製執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