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的保險金給付問題(1 / 2)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的保險金給付問題

政策法規

作者:代琳

【摘要】在保險實務中,通常會發生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死於同一災難中,但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案件,從而會產生很多糾紛和訴訟。舊《保險法》中對此未作出具體規定,但新《保險法》的出台明確了這一問題,對保險市場的規範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共同災難 受益人 被保險人 利益

一、探討原因

(一)案例:同時死亡的案例:

1998年5月,女兒王某為母親張氏投保了終身壽險,經母親同意,受益人為王某自己,王某有一個哥哥叫王剛,好吃懶做,四處遊蕩,王某正是考慮到了這一點,怕母親年老無人贍養才為她買了保險,1999年9月,王某回娘家看望母親,不料因煤氣泄漏,王某和母親張氏雙雙中毒身亡,遠在外地的王剛得此消息後,趕回家裏辦了喪事。當他知道母親投保後,認為自己是母親的親身兒子,是法定繼承人,有權領取保險金,於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而此時,王某的丈夫也提出申請,兩人發生爭議。

(二)爭議:

在這個案件中,王剛和王某的丈夫紛紛向保險公司申領保險金,那麼保險公司究竟該將保險金給付給誰呢?一個是受益人的丈夫,一個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這時就出現了爭議。

(三)總結:

據相關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同時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由此可以看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通常是具有密切關係的當事雙方。而在人身保險的實務中,這種密切的關係又通常表現為夫妻關係,母子關係或其他密切的關係。因此,在發生災難,比如發生地震,飛機事故等災難時,由於這一特性,他們很多情況下是在一起的,同時遭遇災難。在能夠判斷受益人和被保險人死亡的先後順序時,保險金的給付不存在很大困難。而在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或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後順序時,就需要相關的規定來使得保險金的給付更加符合規範,更加合理,使保險金物盡其用。

二.處理保險金給付時應遵循的原則

(一)不能簡單地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繼承人死亡順序推定的司法解釋。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受益人的收益權是源於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指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的法定權利義務關係為基礎,而且繼承人享有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與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的義務是對等的。但是受益人不一定是繼承人,即使是繼承人,受益權也不同於繼承權,因此不能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關係衡量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關係,應該有其他的判斷標準。把繼承法的相關規則適用於保險領域的做法是不合適的。

(二)確定、保障被保險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是保險的核心理念。保險法是以被保險人的利益為重心來配置權利的。因此,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雖然承擔了交付保費的義務,但卻不因此享有保險合同的利益,而這一利益主要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享有。在確定利益的歸屬時,應遵循保險合同的相關準則,即要做到真正保護受保險合同保護的人,即被保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