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確理解和把握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利益關係。按照法律規定,雖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都可享有受領保險金的權利,但二者在前提條件、種類等方麵都有不同。受益人的受益權是為了滿足被保險人的利益而設立的,所以在申領保險金時兩者應做出明確區分。
三.、《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一)相關規定
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四十二條規定新加一款:"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這一規定具有很大的進步意義。
根據09年修訂的《保險法》我們可知,受益人受領壽險死亡保險金的權利,通常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仍然存活為條件。如果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在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但是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一意外事件中死亡,並且沒有死亡順序的明確證明,應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以便同時死亡的人之間彼此不產生受益關係。
(二)好處及意義
(1)有了明確的規定,彌補了原有法律的遺漏,使得在保險實務中容易誤判的案件變得容易,做到了有法可依,減少了糾紛和訴訟,避免了司法人員對於相關規範的不一致的識別,進而避免了錯判和誤判,使得保險法的規範功能得到了很好的發揮,如此便能使之更好地保障客戶的利益。
(2)堅持貫徹了以被保險人為重心的權利分配原則。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利益為重心來運行的,這在規範體係中表現為保險法的精神關照,即保險法所欲追求、實現的法律資源分配準則。而新的《保險法》的這一規定恰好合理地體現出了以被保險人為重的權利配置準則。這不僅對受益人有利,而且符合被保險人願望。
四、啟示
(一)共同災難條款在不斷完善中得以發展,新《保險法》的出台彌補了原有法律的不足。立法者在製定法律時,對於保險法的基本理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更有利於相關問題的解決。
(二)新《保險法》中的共同災難條款依然存在一些問題,如:被保險人無繼承人且無遺囑時,保險金作為無人繼承的遺產歸國家所有,這對受益人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利等等,相關規定依然需要作出改善。
(三)進一步完善受益人製度,堅持合理、科學的收益權利配置原則。保障保險當事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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