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開征節能新稅種
(1)開征能源稅。這是針對化石燃料中能量的含量征收的一種稅,其納稅人主要是能源消費者與能源使用者,其目的就是通過征收能源稅提高能源消費品的價格,促使企業和家庭減少使用能源產品,同時對新的清潔能源的研究和開發起到刺激作用。在製定能源稅時,其征稅對象應該根據不同能源產品的特點和能源稅本身的功能,立足於我國的國情和能源稅發展的方向來確定。如果隻是像一般消費品那樣對最終的消費環節征收相應的能源稅,則控製不了能源再生產過程中的消費問題,難以起到應有的調節作用。能源稅在我國最好采用從量計征的計稅方法,並對一次性的能源製定相對較高的單位稅額標準,例如原油和原煤;對二次能源則製定相對較低的單位稅額標準,例如煤炭製品和石油。這樣的能源稅稅製設計相對來說更為合理可行,可以緩解二次能源產品稅負過重的問題。
(2)開征碳稅。根據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我國現階段應以在生產、經營等活動過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的二氧化碳作為開征碳稅的征稅範圍和對象,對在我國境內生產、經營過程中向自然環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單位和個人,以碳含量作為計稅依據,采取從量定額征收的方法。考慮到納稅人的實際承受能力,碳稅的稅率在設計上不宜過高,應該從低稅率起步,逐步過渡到高稅率,碳稅征收初期,應確定在10—20元/噸較為合適。同時,為了鼓勵二氧化碳減排技術的發展,防止碳稅對特定行業產生不利影響,應對積極減排的能源密集型企業以及積極采用技術減排或回收二氧化碳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采取稅收返回或者減免稅的稅收優惠。
目前,我國與能源有關的稅收政策滯後於能源的發展,所以完善稅收政策勢在必行。同時,解決能源問題不僅要依靠稅收政策,也需要財政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支持。隻有構建完善的現代能源產業體係,才能實現能源結構的徹底轉變,達到經濟結構的優化調整,確保實現節能減排的目標,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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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