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節能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及建議(2 / 3)

4、缺乏促進以“節能”為對象的專門稅種

我國現階段的各個綠色稅種開征都有著不同的目的,它們的目標大多是以形成收入、調節利潤、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為主,目前還沒有特別為促進節能而設置的稅種。目前在我國對高能耗進行抑製的主要方法是征費,其征收的範圍較廣,幾乎覆蓋了廢氣、廢渣、廢水、噪聲、放射性等五大領域,各項排汙費均由環境保護部門收取並用來作為治理環境汙染的資金。全社會對排汙費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監督,排汙費的征收不能及時入庫並用於環境保護,各級環保部門截留、擠占或挪用排汙費的現象嚴重。由於這些綠色費用征收過於分散,很難發揮統一的合力作用,使得我國在節能減排方麵缺乏主體稅種必要的調節作用,使得我國政府在促進節能減排時力不從心。

三、完善我國促進節能減排現行的稅收政策建議

1、完善稅收優惠製度

(1)完善流轉稅對節能的支持。首先,調整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的稅率是稅製要素中的重要部分,稅率的大小直接影響納稅人稅負的輕重。應該按照我國對新能源產品設備的界定,將這部分產品設備納入稅收優惠的範圍,作為增值稅稅收優惠的重點支持對象,有效降低新能源或節能產品設備的稅收負擔。其次,嚴格規範支持方式。對直接從事新能源技術開發生產產品的企業以及生產最終節能產品的企業,可以在特定期限內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的政策,同時規範退還的增值稅需繼續用於新能源及節能方麵的生產。最後,廢舊物資回收的企業實行先征後退的稅收政策,對其進行定期的檢查,規範管理並對核算健全的企業給予退稅;對廢舊物品進項計提的比例可適當地提高,鼓勵企業提高對資源的綜合利用;按照適用稅率對生產企業所產生的廢棄物進行征稅。

(2)建立新能源稅收的征收和優惠製度。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光伏企業而言,由於受歐盟國家對中國光伏產業的進口限製,我國有約47%的光伏產能需要國內消化,這對於國內的太陽能電力利用而言是挑戰也是機遇,其可以利用這一產業的過剩鼓勵居民個人購買太陽能發電設備,在滿足自身家庭供電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向國家電網出售剩餘電能,促進我國從高能耗的電力供應轉向可再生能源的電力供應。為此,在稅收征收手續方麵,居民向國家電網出售剩餘電能,國家電網可參照農產品采購的增值稅繳交方式,由國家電網開具收購的增值稅發票,代收代繳增值稅,解決居民個人無法向國家電網開具相關發票的情況。同時,對於居民個人向國家電網出售新能源電力可以在3—5年的時間予以免稅或減稅,對於居民個人購買光伏設備也可予以免稅或減稅優惠,鼓勵居民利用太陽能設備自行發電。

(3)完善企業所得稅對節能的影響。除對新能源供給予以企業所得稅優惠措施外,應對清潔、高效的常規能源參照企業所得稅對新能源供給的部分優惠措施給予稅收優惠,對專門從事節能產品設備生產的企業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購置的節能減排設備,實行投資抵稅、再投資退稅製度;對用以生產節水、節能等節約資源型產品的關鍵設備,政府鼓勵發展的節約資源型重要產品生產企業的關鍵設備以及循環經濟示範企業所使用的資源循環型的關鍵設備準予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根據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生產產品中實際耗費的廢舊資源的比例,實行部分先征後退或者全部返還的稅收政策。

(4)調整消費稅征稅範圍及稅率。以高耗能高稅率、低耗能低稅率的基本原則為導向,擴大消費稅的征稅範圍,並調整消費稅稅率,抑製常規能源的使用,從而間接鼓勵新能源的推廣。將目前尚未納入征稅範圍的高耗能高汙染的消費品及消費行為納入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對高耗能高汙染的消費品消費行為計征額度較高的消費稅,提高稅收成本,有利於納稅人在能源生產方麵選擇高效環保的產品,進一步抑製能源浪費,保護生態環境的健康發展。一是把危害生態環境、人類健康的消費品都納入到消費稅的征稅範圍中。在恰當的時候,可以根據煤炭的汙染程度確定稅額,逐步對煤炭征收消費稅,而對清潔煤炭則免予征收消費稅。這既可以緩解煤炭的消費壓力,也可以刺激企業對節能型清潔煤的開發,有利於促進煤炭消費企業的節能減排,使煤炭的綜合利用效率得到提高。二是對汙染破壞生態環境及能耗高的消費品實行高稅率。適當提高對人類健康有危害、對生態環境產生汙染的鞭炮、煙花、炸藥等消費品的稅率。三是適當地對消費稅的優惠政策進行調整。對能達到一定低能耗、低汙染排放標準的越野車、小轎車和小客車等其他應稅消費品給予減征消費稅的稅收優惠。對采用節能減排新技術的交通工具如混合動力型車輛、氫能動力車輛、風能動力及太陽能動力車輛等車輛可以適當降低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