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對高校的影響
財經論壇
作者:盛英
【摘要】 國家為了鼓勵研發機構和高校的科研開發以及產學研成果轉化,對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實行優惠退稅政策——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高校是創新人才的培育基地,也是產學研結合的示範基地。如何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及時調整高校財務管理措施,防範涉稅風險,是值得研究的課題。
【關鍵詞】 研發機構退稅 國產設備 高校財務管理
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8號),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11〕73號),在稅收政策優惠方麵進行了規範。
一、我國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曆程
1、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國產設備全部退稅階段
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最初對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給予退稅政策。增值稅轉型改革全麵推開後,為規範稅製,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對進口設備免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停止執行。
2、隻適用內外資研發機構或中心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階段
由於外資研發中心大多屬於營業稅納稅人,進口時承擔的增值稅無法抵扣,造成稅負增加。同時,設備集中采購時增值稅進項稅規模較大而造成資金占用,資金成本相應增加。考慮到外資研發中心是我國吸引外資、利用國外先進技術的一個重要平台,能夠為國內大學生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因此需采取必要方式解決其稅負變化問題。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有關規定,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9號),明確內外資研發機構或中心采購國產設備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間為準)實行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該規定與之前被廢止的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不同之處在於,限定外資研發機構或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可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的政策。
3、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時間再次延續階段
國稅發〔2010〕9號的執行期間為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該文到期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財稅〔2011〕88號)文製定的《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11〕73號)延長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優惠期間,執行時間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研發機構範圍和設備範圍
1、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研發機構範圍
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規定的五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規定的三類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符合(財稅〔2011〕88號)第一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其中,高校屬於第45號令中的第二類——國家承認學曆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曆教育的高等學校。
2、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設備範圍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享受退稅的設備範圍,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具體包括以下四類。第一類為實驗環境設備,包括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教學示教、演示儀器及裝置;特殊實驗環境設備;特殊電源、光源設備;清洗循環設備;恒溫設備等。第二類為樣品製備設備和裝置,包括特種泵類;培養設備;微量取樣設備;分離、純化、濃縮設備;氣體、液體、固體混合設備;實驗室樣品前處理設備等。第三類為實驗室專用設備,包括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科研飛機、船舶用關鍵設備,特種數據記錄設備;小型熔煉設備、特殊焊接設備;小型染整、紡絲試驗專用設備;電生理設備等。第四類為計算機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