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女兒,父母雙雙被撤銷女兒監護權
生活
[案情]2004年10月出生的女童玲玲的父親邵某是徐州本地人;母親王某係河南焦作人,雙下肢癱瘓且智力存在缺陷,需要他人照顧。邵某與王某結婚時“入贅”河南,玲玲的出生地和戶籍所在地均在河南。在玲玲不到兩歲時,邵某獨自帶女兒回徐州市銅山區某鎮生活。母親則後來另外組建了家庭,並生了孩子。
起先,玲玲由爺爺奶奶照顧,但兩位老人相繼去世後,邵某一個人帶孩子就出現了嚴重問題。鄰居們反映,“他經常打孩子,打得非常重”,“不給孩子東西吃”,以至於年幼的孩子常常饑餓難耐,跑出家門求助。
2013年,邵某將罪惡的魔爪伸向女兒,對其實施了強奸、猥褻。他還常常對孩子施加暴力,將孩子打得傷痕累累,頭部、臉部、四肢多處留下疤痕。2014年6月,好心的鄰居帶玲玲吃了頓飯,期間孩子偶然間道出了隱情,鄰居遂報警。2014年10月,銅山區法院以被告人邵某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2014年6月,就在公安機關偵辦邵某案件期間,曾將情況告知王某家人,但王某仍未接回其女兒撫養。在邵某強奸案件審查起訴期間,銅山區檢察院對受害女童的遭遇非常關注,經過走訪調查發現,玲玲由於沒有戶口和家庭原因沒有正常入學,她的母親王某對玲玲一直未盡撫養義務,且自性侵案發後半年多,對女兒不聞不問。玲玲的祖父母早年已去世,在銅山也無其他親屬。
銅山區檢察院發現上述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情形後,書麵建議區民政局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法院經過庭審作出判決,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玲玲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玲玲的監護人。
[評析]根據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幹問題的意見》 規定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麵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的;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等等。《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該意見,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民政部門成為該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本案中,玲玲父母已經完全達到被剝脫監護權的條件,法院應該支持原告請求,判決是恰當的。
點評:子君
責編/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