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朋友圈發牢騷被辭獲賠
生活
[案情]李女士在某美容有限公司做庫管。2013年6月4日,李因家事煩悶,在微信朋友圈發了篇表達當時心情的文字,被公司老總誤解為因工作而發,遂將其辭退。李女士提請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資等。
勞動仲裁作出該美容有限公司需賠償2萬餘元的裁決後,該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區人民法院,稱李女士自行提出離職並已辦理了工作交接。李女士是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故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李女士認為,由於該美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女士誤解了自己在微信朋友圈發的文字,並回信“如果一份工作讓人如此悲傷,不做也罷”,這即為該公司是因為微信內容而辭退員工的證據。唐女士在發微信後兩天便將其辭退,也再次確認了是因李女士發微信被辭。
最終,區院判決該美容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4萬元,並支付工資差額140餘元、未休年假工資6000餘元。
[評析]根據勞動法,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在合同有效期內,用人單位隻有在下列情形中可以辭退勞動者: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製度的。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以及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從以上可以看出,李女士在微信朋友圈發牢騷,不屬於其中任何情形,所以,該公司是在無合法依據的情況下辭退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其應該給予勞動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