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美國內政部發布海上鑽探監管新法規,進一步嚴格了市場準入、開工許可等製度安排。新法規還列舉了要求鑽井公司如何必須遵守內政部新近出台的原油泄漏應急計劃、井噴防噴器測試和為難控溢流計算最壞情況下的泵排量圖。一方麵,美國政府執法部門有了更加細化、嚴格和可操作的市場準入法規,封閉了技術、裝備能力弱的企業進入墨西哥灣海上油氣開發市場,即使可以進入也會大大增加企業在海上石油開發項目的營運成本,並同時削薄預期的利潤;另一方麵,研發、補充了的相關水下檢測設備,提高了監管效率,並努力確保監管證據鏈的完整性。
5月22日奧巴馬總統宣布成立獨立的總統委員會調查墨西哥灣原油泄漏事故。2011年1月11日該委員會最終報告認定:MC252-#1-01原油泄漏事故是“可以預見”、“可以避免”的。它不僅為“獅子”大張口提供了依據,即依《清潔水法》(Clean Water Act)將漏油罰款金額從每桶1100美元增至4300美元,而且為將來恢複墨西哥灣原貌能籌得更多的資金。
至2015年2月2日美國聯邦法官卡爾·巴比爾宣布長達兩年的英國石油公司(BP)墨西哥灣漏油事故民事訴訟案最後一階段的審理工作結束,但對漏油事故賠償金未做最終裁決。但至6月10日,英國石油公司已為這起漏油事故的汙染受害者支付賠償費、清理費和罰款等各項費用總計達450億美元。但是,BP公司在墨西哥灣勘探的前副總裁戴維·雷尼因被指控謊報泄露的油量,因此還將有可能麵臨五年的牢獄之災。
客觀地講,美國政府對馬康多井爆炸漏油汙染海洋事故的處罰力度之大,以及用於彌補和防範事故再次發生新規之嚴苛,都可稱得上史無前例,盡管如此,也都無法有效阻止墨西哥灣漏油事故再次發生,使對海洋油氣勘探開發與監管的行為能力和結果產生了質疑。
行為能力和結果再評估
如果MC252-#1-01爆炸漏油事故是人為的責任事故,理應受到重罰,但經過近6年在立法、監管和技術能力等方麵的提升,以及在天量罰單處罰的震懾下,墨西哥灣的海洋理應有一個安寧的環境。但事實並非如此,6年後的加州聖巴巴拉縣輸油管依舊發生了破裂漏油事故。
若前者是為了降低成本,未待油井水泥完全凝固就提前施工等一係列錯誤造成爆炸漏油的責任事故,而後者不出意外,應是因操作程序的錯誤將不應並行的兩台輸油泵出現了並行運行,短期超額定管壓使已經運行了近25年的輸油管道在長期腐蝕最薄弱處壓裂。事故發生後,原本可以降低泄漏量的計算機長距控製係統又因容錯能力不足,在兩泵並行時既不能及時停泵或有效卸載,又沒能用機電閘門自動關閉已經出現泄露的管道,不僅使泄漏量增加而且迫使人工進行手動關閉閘門,因此,它是海上長輸原油管道智能監控管理中技術整合、技術容錯以及應急能力不足而造成的責任事故。
從兩起典型事故的案例看,無論監管者如何提升監管能力或如何提高處罰標準,又或作業者如何提升技術能力和管理能力,墨西哥灣依舊還在不斷發生漏油事故。盡管海洋油氣勘探開發的事故總量在參與者的共同努力下在不斷減少,而且要遠比陸地事故總量少很多,但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要遠比後者大很多,因此,如何提高海洋油氣勘探開發能力和保障有一個良好的行為結果,的確是一個亟待深入研究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