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放貸人條例》為核心,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以《放貸人條例》或《民間金融法》為核心,賦予民間借貸主體及相關行為應有的法律地位,為民間借貸構築一個合法的活動平台,讓民間借貸有法可依,有依可循。從借貸形式、雙方的權利義務、相關手續、準入條件、利率水平以及違約責任等加以明確,以規範和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通過手機、電視、廣播等載體形式,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向農村居民廣泛宣傳相關的金融法規,使其認清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區別,防止其陷入非法融資陷阱,引導農民正確運用合法、規範的形式開展民間借貸活動。對於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和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行為,必須予以堅決打擊和取締,維護民間借貸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
(三)構建起與“新四化”發展相適應的農村民間金融監管體係
針對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特點,在縱向和橫向上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網絡,實行充分有效的監管。縱向上構建“三位一體”的監管模式,即:以政府為主導的外部監管、以社會中間層為輔助的行業監管、以金融組織自身為基礎的內部監管。橫向上實施分類監管,根據民間金融的不同形式把當前存在農村中的民間金融活動分為四類。第一類為非法或違規金融活動。如非法集資、高利貸等。第二類為使用自有資金的民間借貸、典當行等。第三類為使用會員資金的合會。第四類為民營銀行、私人錢莊等吸收公共存款的機構。對每個類別采用不同的監管政策。對第一類組織采取非常嚴密的監控體製,發現一起,打擊一起。對第二類、第三類金融機構要分類引導,讓他們發展的規範化、製度化,促進金融機構的發展。對四類機構嚴格指導,規範運營。
(四)建立有效的民間金融監測體係及風險預警製度
建立民間金融監測製度,把民間金融的發展態勢納入管理的視野內,積極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改變對民間金融的“事後管理”為“事前預測”和“事中控製”,降低民間金融風險。農村民間金融監測體係可以從以下二個方麵進行建立。第一是確立明確的管理監測民間金融的部門,由該部門對民間金融的信息進行監測,在全國範圍內建立民間金融信息監測統計網絡。確定監測的內容,分析對宏觀調控可能產生的影響,適時向社會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為有關部門製定宏觀政策提供數據支持。第二是建立健全科學的動態監測製度,建立對放債大戶的跟蹤監測調查製度及民間金融群發性異常變動調查製度,同時鼓勵民間借貸實行牌照製度和登記備案製度,增強信息透明度,方便監測管理。
總之,農村民間金融服務於“新四化”要把握以下幾點,第一,農村民間金融與“新四化”的目標結合起來,推動結構調整作為出發點。第二,農村民間金融規製必須實現可持續發展,“新四化”本身需要推動產業升級,必須遵循可持續發展,支持節能環保,促進可持續發展的企業。第三,全麵圍繞推動人的全麵發展為根本,紮實推進新型城鎮化過程,比如就業、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休閑以及投資需求等等,在發展過程中更多的促進人的就業,改善民生以及相關方麵的發展,通過創新促進“新四化”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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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2010年度河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2010FJJ039)
作者簡介:李玉琪(1971-),女,河南濟源人,漢族,焦作大學經管學院,碩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會計、農村金融 。
(編輯: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