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基於“新四化”要求下的農村民間金融政策規製(1 / 2)

基於“新四化”要求下的農村民間金融政策規製

農村金融

作者:李玉琪

【摘要】“新四化”是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前進方向,是社會發展必由之路,如何讓金融促進“新四化”的建設,完善農村民間金融製度,完成中國向城鎮化、農業現代化邁進是本文研究的主題。

【關鍵詞】新四化 農村 民間金融 融資主體行為

十八大提出的“新四化”即堅持走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道路,其中針對農村建議就占了一半,可見我國政府對農業問題的重視以及農業經濟的迅猛發展。但與農業經濟快速發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農村金融服務供求矛盾日漸突出,農村金融形勢趨於惡化。因此,深入研究農村金融發展問題,特別是探討農村民間金融政策規製的構建,降低農村民間金融體係運行風險,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指出,“新四化”要“從以前的以物為主走向以人為主的新階段”。這個以人為本的新理念就使我們看到:農村金融製度並不是越發達越好,也並不是越正式越好,而是要針對農村資金供求的特點、以農民的實際需要為根本做出合理的製度安排。本文就“新四化”對農村民間金融提出的新要作簡單的分析,並給出發展農村民間金融的建議,希望可以彌補當前農村民間金融體製改革研究的不足,為決策部門和相關理論研究者提供參考。

一、“新四化”對農村民間金融提出的新要求

(一)資金需求量大,需要進行規範

在“新四化”建設中,新型城鎮化涉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舊道路”等的改造工作,大規模的改造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這些資金中的大部分是國家或者地方政府籌集的,但是涉及到農村公路的改造或者是村村通工程改造,以及居民的房屋裝修改造等,不可避免的要使用民間金融的力量;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必然需要大量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道路、橋梁、水利、通信及城市供排水供氣供電設施等,前期投入都比較大。城鎮化建設中房屋的買賣、裝修、家具的購置,都需要大量的資金,這些資金的取得,部分可以通過正規的金融渠道,很多一部分則需要通過非正規金融獲得。而在現實的發展過程中,農村的金融體係不規範,不能很好的服務資金發展的需求。

(二)需求多樣,需要進行細化服務

促進農業現代化,離不開農村的集體土地的流轉,也需要新型的農業經營模式和它相配套,近年來也在進行探索,控股公司加農戶的模式、農場加公司等不同的模式,而這些模式,需要金融業提供差別化的服務。產業集群、中小企業的出現和擴張,會給農民工人帶來相對穩定的就業,農村勞動力真正轉化為城市居民,城市化企業需要小微企業提供相應的支持。在民生領域,住房、醫療、養老、社會救助和福利方麵建立社會保障,為住房金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養老金業務以及資金托管業務提供一係列金融服務需求,因此,民間金融業的發展要緊緊抓住服務新四化,經濟轉型中的機遇,持續創新的思維優化金融服務,當然同時要建立各種防範風險的控製體係,促使金融業在國家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過程中,能夠同步的去發展。

(三)農村信用環境日趨複雜

目前,我國農村對金融需求普遍存在“兩大兩難”,即需求大、融資難,差異大以及普惠難。究其根由,農村信用環境差是重要原因。在城市,多數工作穩定的市民辦理了信用卡,用自己的信用就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但是在農村,除了依靠鄉親和親屬關係,一般很難借到錢,容易籌資一般隻有一種情況,就是為了孩子的終身大事。借錢的是大爺,被借的反倒成了孫子,欠債不還似乎成了一種常態。另外,隨著農村收入的提高和需求的多樣,擔保公司等非正規金融的介入,讓很多農民分不清真假,不好判斷而誤入歧途,陷入非法集資、籌資的陷阱。

二、完善農村民間金融政策規製

(一)建立與“新四化”發展相適應的新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完善組織體係結構

建立村鎮銀行、小額信貸組織、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等組織為基礎的農村金融服務組織。必須保證對相應的村鎮銀行成立以後貸款投向予以規定,保證“本地”的投放比率,維持村鎮銀行獨特的“草根性”,更好地服務於當地。探討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甚至是保險資金管理者等成為商業性小額貸款組織資金批發商的可能性,加強小額貸款的發放力度。在農業生產合作的基礎上組建由以農戶為主體的資金合作組織,以龍頭企業為依托組建由龍頭企業職工和與龍頭企業相關聯的農戶參加的合作組織等等。充分發揮金融配置資金的功能,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