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實施新資本管理辦法對村鎮銀行的影響分析(1 / 2)

實施新資本管理辦法對村鎮銀行的影響分析

金融論壇

作者:賴一波

【摘要】2012年6月,中國銀監會製定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並於2013年1月1日與巴賽爾協議Ⅲ同步實施。《辦法》對我國銀行業資本管理的總體原則、監管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計算規則等進行了全麵規範,《辦法》是對巴賽爾協議Ⅰ監管體係和巴賽爾協議Ⅱ、Ⅲ監管體係的升級。內部管理較為粗放、資本利用效率低、缺少資本補充長效機製及缺乏專業化風險管理團隊等問題是村鎮銀行當前普遍存在的問題。《辦法》的實施對於村鎮銀行解決上述問題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新資本管理辦法 巴賽爾協議 村鎮銀行 分析

為了進一步加強提高商業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保證商業銀行穩健發展,按照中國銀監會的統一要求,巴賽爾協議Ⅲ於2013年1月1日在我國銀行金融機構全麵實施,同時,基於此框架出台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也開始推行。本文對實施新資本管理辦法後,新的監管標準對村鎮銀行的影響進行了分析。

一、新資本管理辦法的基本內容

《辦法》對巴賽爾協議Ⅱ、Ⅲ在風險加權資產方麵的核心要求進行了合並,對於監管資本的風險敏感度提高了,並對商業銀行風險覆蓋麵進行了擴展,對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體係進行了合理的設計,《辦法》對資本的要求中,要求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計提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辦法》同時還明確了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內容和監管措施、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內容,《辦法》明確了銀監會有增加高風險資產組合和高風險銀行的資本要求的權力,可針對不同的資本充足率對商業銀行實施分類監管,並可采取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差異化監管措施。

《辦法》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分為了4個階層:第1階層是最低資本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5%、一級資本充足率為6%、資本充足率8%;第2階層是對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為2.5%、0-2.5%;第3階層是係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4階層是根據單戶銀行的風險狀況提出了第二支柱資本要求。《辦法》正式實施後,對我國的大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分別是11.5%、10.5%、10.5%,符合巴賽爾協議對銀行的最低監管標準,並與現行的監管標準保持了一致。多層次的監管資本要求既符合巴賽爾協議Ⅲ確定的資本監管新要求,同時又增強了資本監管的審慎性和靈活性,確保資本充分覆蓋國內銀行麵臨的係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

村鎮銀行相對於其它大中型銀行而言,資本補充渠道較窄,實施新規後監管標準方麵更加嚴格。所以村鎮銀行更要采取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充分認識實施巴賽爾協議Ⅲ和執行新資本管理法對資本充足率計量的影響。

二、新資本管理辦法調整的內容

我國的監管機構一直遵循審慎監管的原則,新出台的《辦法》亦遵循了巴賽爾協議Ⅲ的理念、框架和標準,調整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設定了6年的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2018年底前商業銀行應全麵達標到相關資本監管要求;。

二是商業銀行已發行的不合格資本給予了10年的過渡期逐步退出;。

三是對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債務人的外部評級為基礎。

四是取消了對境外和國內公共企業的優惠風險權重。

五是對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不再采用簡單的資本扣除方法,而是區分不同性質的股權風險暴露,給予不同的風險權重;。

六是小幅上調了商業銀行對國內其它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從20%上調到了25%,其中原始期限三個月以內(含)債權的風險權重由0上調為20%;。

七是下調了個人貸款、信用卡授信和小微企業的風險債權。小微企業的風險權重從100%下調到了75%,未使用信用卡額度的信用轉換係數從50%細分為20%和50%兩個檔次,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從100%下調到了75%。

八是明確了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45%。

三、新資本管理辦法對村鎮銀行的發展具有的指導意義

首先,新辦法的實施有利於金融穩定,抑製村鎮銀行粗放式的信貸規模擴張。《辦法》所製定的新的監管標準比之前嚴格了許多,對於村鎮銀行這種粗放式的擴張可以起到一定的抑製和糾正作用。

其次,新辦法的實施有利於村鎮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全麵的風險管理體係,改善風險管理的製度、機製、流程和係統,從而實現精細化的公司經營管理模式。《辦法》以巴賽爾協議中三大支柱為主線,以資本管理為抓手,對村鎮銀行的公司治理、資本規劃、風險評估、監測報告、係統建設、信息披露等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全麵的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