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軀體障礙症狀:感覺障礙,如微小刺激會引起強烈反應(感覺異常),皮膚麻木,針紮不知疼,選擇性失聰、失明等(感覺缺失);運動障礙,如言語運動抑製(緘默症、失音症)和肢體運動障礙(肢體抽搐、痙攣發作、癱瘓);植物神經和內髒功能障礙,患者出現嘔吐、呃逆、腹痕、尿痛、尿急、假孕等現象。
2.病因
患者人格特點為情感豐富而不穩定、易受暗示、自我中心、富於幻想、好表現自己。心理社會因素:凡能引起患者氣憤、委屈、驚恐、悲傷、痛苦等較深的創傷體驗和持久的精神刺激如喪失親人、家庭糾紛、人際糾紛、各種事故等均可成為致病的心理社會因素。
二、常見精神病及處理
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國際疾病分類》第9版中,對精神病的定義是:“精神功能受損程度已達到自知力嚴重缺乏,不能應付日常生活要求或保持恰當接觸”。
常見的精神病有:
(一)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是最常見的重性精神病。其病因及發病機製至今尚未明確,大多數學者重視遺傳、生物化學、心理、社會、家庭等多種因素的交互作用。主要症狀表現為:
思維障礙。表現為思維破裂、脫離現實,思維過程缺乏連貫性和邏輯性,聯想散漫、中斷,詞義曲解和錯用,言語支離破碎,缺乏聯係。
情感障礙。情感淡漠、遲鈍;情感倒錯,情感反應與其內心活動及外界環境不相協調;情緒發生劇烈變化,喜怒無常。
幻覺和妄想,指沒有相應客觀刺激作用於感官時出現的知覺體驗。妄想是一種病理性信念,其特點是與事實不符、勸說無效和不能動搖,與病人的社會地位和文化水平也不相稱。
意誌行動障礙。意誌活動減退或缺乏,活動減少,終日陷入沉思,自覺性低,無主動性,受妄想、幻覺支配,不與周圍人接觸,退縮、孤僻、封閉自己;動機矛盾,猶豫不決,模棱兩可;行為動作令人難以理解或衝動行為,刻板動作和模仿動作,木僵、抗拒、違拗及蠟樣屈曲。
缺乏自知力。患者對自己的病態表現出毫無自知之明,他們不承認自己有病,往往拒絕就醫。但一般無意識障礙及智能下降,而且體格檢查一般也無特殊病變,神經係統檢查也無異常病變。
精神分裂症的主要類型分為:
1.單純型:青少年時期發病,發展緩慢,表現為動機和活動減少,生活懶散,行為退縮,情感淡漠,妄想幻覺不明顯。早期表現出神經衰弱的症狀,如失眠、頭昏、頭痛、注意力渙散、全身不適、精神萎靡。後期性格逐漸改變,表現為孤僻、懶散、情感淡漠、不與人來往、對任何事物都不感興趣、學習成績下降,且患者並不為此而焦慮,也不采取任何措施加以補救,得過且過,對別人的批評和規勸毫不介意,精神衰退也日益明顯。
2.錯亂型(青春型):多在青春期發病,起病後,患者逐漸表現孤僻,情緒不穩定,隨病情發展,情感障礙更明顯,精神錯亂,行為舉止幼稚、愚蠢、荒謬、怪誕,零亂、不係統的妄想和幻覺等。患者的行為無意義,飲食起居都不能自理。
3.妄想型(偏執型):最常見的精神分裂症。以妄想症狀為主,並有與妄想內容相應的幻覺。在青少年期開始,起病緩慢,病初表現敏感多疑,常懷疑有人在背後議論自己或不信任自己,逐漸發展成妄想,妄想內容日益脫離現實,情感和行為常受幻覺或妄想支配,表現出疑懼或惶恐不安及行為異常,出現自傷和他傷行為。病程發展緩慢,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能維持正常學習和生活。
4.緊張型:多發於中青年,早期表現為萎靡無力、食欲不振、怠惰少動,對任何事物都沒有興趣,情緒低落。隨著病情的發展,表現出緊張性興奮和緊張性木僵,兩者可單獨或交替出現。
(二)情感性精神病
情感性精神病是以情感障礙為主要臨床特征的精神病,被稱為躁狂抑鬱性精神病或躁狂抑鬱症,以顯著而持久的心境高漲或低落為主要表現,伴有相應的思維和行為等方麵的改變。臨床特征為單相或雙相發作,僅僅出現一種情感障礙,或高漲、或低落,稱之為單相;如情感的異常高漲和低落交替出現,則稱之為雙相。有反複發作的傾向,間歇期精神活動基本正常。德國精神病學家克雷丕林以情緒高漲、思維奔逸、動作增多作為躁狂症的三大基本症狀(即所謂三高);以情緒低落、思維遲鈍、動作遲緩作為抑鬱症的三大基本症狀(即所謂三低)。以躁狂狀態的“三高”和抑鬱狀態的“三低”相互轉化、交錯出現,甚至部分躁狂症狀和部分抑鬱症狀在病人身上同時混合存在,稱為混合型。在躁狂狀態下主要表現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