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財政監管的強化對策探析
商界論壇
作者:黃桂芳
摘要:由於財政監管體製上的落後,財政監管部門在實踐中存在不良風氣。隨著社會科技水平的不斷提升,新時期財政監管工作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因此,監管人員要做好財政監管工作,為人類提供更好的社會經濟環境。
關鍵詞:財政監管;強化對策
近些年來,財政監督部門和財政監督管理人員都圍繞著黨的工作進行步署,推進我國財政監管工作,在監督成果上取得了初步成效。為對合理進行財政管理,加強財政部門監管力度,使財政政策能夠有所保障,財政部要實行中央基層預算財政管理工作。目前,財政改革不斷的推進,新時期財政監管部門提出“合理取舍,準確定位,激勵相容”的基本原則,實行推進財政監管人員辦理工作轉型[1]。
一、新時期財政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 財政監督體係不夠完整,職能定位不清楚。目前,我國監督體係中,財政監管體係包括審計部門監督以及財政部門監督,它們之間是平級關係,缺少一個在他們兩者至上的監督機構[2]。在法國,建立財政監督體係會采用三層次設置,包括議會對政府預算進行監督、財政部門對財政收支進行監督以及審計法院高層進行的事後監督。而我國的監督部門是對審計、財政、國庫進行監督工作,這些監督部門是按照部門屬性行使各自的監督職責,主要是以財務收支、預算收支和其他經濟的運行作為監督對象。因此,要建立健全的監督體係才能夠不會產生浪費人力、物力、資源等情況,達到高效的進行財政的監管工作。
從職能的分工來看,在工作中經常出現不同部門之間重複檢查現象,這些監督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由於各自工作的側重點不同,我國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出現交叉、衝突等現象,再加上在監督政策上有些不合理的地方,例如稅收部門通過工作對其超收分成,監察部門通過工作對其檢查分成,都助長了這種不顧國家利益、隻顧局部利益的不正的工作風氣;執法單位、執法人員貪圖片麵利益,對事件處罰把握不好,在執法目的上有很大的扭曲,甚至會出現執法單位間的內耗問題。
(二) 財政監督體係法製建設不完善。雖然近幾年我國相繼製定了財政監督法律,但從整體上看,我國財政監督立法仍落後於市場經濟發展,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 法律權威性不足。我國現行的財政部門頒布的行政法規權威性不足,使財政部門進行財政監督工作力度不夠,甚至無法有效執行監督工作的現象。有的部門拖延或者拒絕出示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源,更有甚者直接拒絕檢查。
2. 法律法規針對性較弱。從廣義上講,財政監督法律體係包括約束財政監督客體的法規和處罰標準的相關法律法規。而從狹義上來講,財政監督法律體係隻有進行規範監督主體本身行為和對處罰標準的法規。因此,規範監督主體本身的行為以及出發標準的法規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政監督法律[3]。
3. 在法與法之間存在不協調現象。由於部門與部門間、法與法之間關係沒有明確,便產生了相互衝突、法與法指間不銜接等現象,使執法難度係數增加。法律規定財政相關部門能夠申請法院的強製執行一些行為,但事實上,這些法律內容並不能在財政監督上起到很好的效果。
(三) 財政監督部門與社會其他部門關係沒有理順。由於曆史原因,社會中介結構一般掛靠行政單位,而那些掛靠財政管理相關部門的部分社會中介機構,通過政府相關行政手段私自承攬業務,並要求委托單位出具假證,這種行為,不僅使監督秩序出現混亂,同時,也對財政監督部門的名譽受到損害。
從財政部門和財政監督部門之間的關係分析,開展財政監督部門業務時,和其他單位屬於平級關係,而財政活動的檢查與監督僅僅隻有財政監督處進行處理,而其他業務部門參與很少,導致財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工作時,沒有得到相應的配合,以及在日常監督和對內部進行監督時,因為沒有及時接收到其他部門信息導致財政監督部門日常監督的職能變弱。
二、強化財政監管的具體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