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需處理好十個關係(3 / 3)

司法職業保障與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製”。司法職業保障應當以法官終身製為基本導向:一是職業風險的終身保障,目前有的省將法官終身製理解為對法官錯誤的終身追究製,這是一種嚴重的曲解。司法權的本質是裁判權,裁判必須具有權威性,才能發揮定紛止爭的作用。根據證據裁判原則,應該建立健全法官的職業責任豁免製度,讓法官獨立裁判具有合理的空間。法官不是神,在事實認定過程中難免出現一些錯誤,這可借鑒國外做法,將其區分為有害錯誤和無害錯誤,對無害錯誤應當不予追究,這是尊重和保護法官個人的獨立判斷;即使對有害錯誤,隻要法官沒有瀆職或受賄的行為,而是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犯了錯誤,也應當尊重法官個人的獨立判斷,而不應予以追究。在製度設計上,可以考慮以彈劾製逐步取代責任追究製度,這樣既有利於維護司法權威,又有利於減小法官的職業風險。二是職業薪酬終身保障,可借鑒國外通行做法,給予法官適當的高薪酬,對退休法官給予全額退休金待遇。

“自上而下”的員額製改革與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

司法權的本質是裁判權,法官作為裁判者必須直接審理案件,像體育裁判一樣親臨賽場,聽審訴訟雙方的舉證和質證過程,以實現審理者裁判。因此,法官員額製應按證據裁判原則和直接審理原則進行頂層設計,在基層法院“自下而上”員額製改革試點的同時,要考慮到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現實困難,也應當同時進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從最高人民法院、省級高院開始 “瘦身”,將其根據案卷(不開庭)審理的案件移交相關法院審理,進而削減法官員額。這樣,既可改變“不審理者裁判”的現象,減少法院係統內部的垂直幹預,維護地方法院的獨立審判,又可將一些優秀法官充實到地方法院以解決其“案多人少”的問題。

證據製度建設與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因為,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案件事實都是過去發生的,證據是與案件事實相關的信息。某一事實發生或存在過的形態、結構、屬性和含義,會以證據形式保留下來。因此,事實認定是一個運用證據的經驗推論過程。其中,舉證是為了證明或反駁某種事實主張,質證旨在發現事實真相,認證是對事實認定的依據進行審查判斷。

證據法是規製運用證據進行事實認定的法律規範。證據法是法治的基石,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法治社會的司法原則是證據裁判,法官的權力主要體現為采納和排除證據的權力。因此,應當把證據製度建設作為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務,用精致的證據規則來規範法官的司法行為,這樣才能實現公正司法,樹立司法的公信力。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2014年10月29日。

②《中央關於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1979年9月9日發布)。

責編/周素麗 美編/於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