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司法新常態呼之欲出(1 / 2)

司法新常態呼之欲出

特別策劃

作者:葉青

【摘要】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創新做法有利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有利於從內外兼修的角度,直接推動司法公正。近年來,司法不公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表現在司法專橫、司法腐敗等方麵。司法不公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它的徹底解決不能僅依靠司法機關,更需要依靠黨委、人大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關鍵詞】四中全會 司法公正 依法治國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新的中央領導班子上任近兩年,在兩個方麵讓大家記憶深刻,一是貫徹落實“八項規定”、“反四風”,讓“節儉養德”全民行動深入人心;二是反腐敗、“老虎”“蒼蠅”一起打,讓政壇更加幹淨,經濟、社會、文化、生態事業也進入了“新常態”。唯獨就是對“司法不公”治理的具體抓手不多。四中全會解決了這個問題。

司法不公的種種表現

司法公正幾乎年年成為“兩會”會內會外關注的焦點。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為例,代表委員熱議的司法不公問題就有以下五大關注點。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基石,司法不公則會無限擴大社會不公。二是獨立辦案。實現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要進一步落實憲法規定的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規定。要落實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僅要靠法院自己的努力,增強自身的抗幹擾能力,同時也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三是選擇性執法。目前選擇性執法現象較多,不是每一件違法行為都能得到查處。四是執行難。一些民事案件執行不盡如人意,既影響了社會安定,也損害了司法公正。五是錯案追究。人民法院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的錯案。錯誤的裁判既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損害司法的權威。錯案責任追究工作麵臨一定的困難,實際效果與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

從法律的角度來劃分司法不公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程序法適用不公。在我國一直以來是“重實體輕程序”。程序上的不公正,亦即司法程序不合法,不依法定程序行使職權,組織訴訟,作出裁判。我國現今製定的司法程序無不體現著公正精神: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各司其職,互相製約;審級製度以司法層級監督,保證法院裁判公正;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平等原則,保證了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中的平等機會;公開審判原則將司法活動置於公眾監督之下,以期實現公眾承認的公正;回避、法官中立、辯論等原則製度也都以公正為最終目的。然而,實踐中亦有些司法人員公然踐踏法律上的這些規則。

二是實體法適用不公。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麵:歪曲事實、曲解法律、處理不公平適度。公正的司法須建立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而司法不公者歪曲事實、顛倒黑白;公正的司法須符合法律的準繩,使法律規範中所蘊涵的公正適用於司法活動和裁判結果,而司法不公者隻會曲解法律,任意行使偵查、檢察及審判自由裁量權;公正的司法還須處理公平適度,而司法不公者在案件的定性、強製措施適用、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納、責任的劃分上恣意妄為,不掌握科學、合理的度,使合法的權益不能受到保護,違法的行為不能受到追究。

從內容的角度又可以將司法不公分為以下兩種表現形式:一是司法專橫,如在偵查環節,司法工作人員往往帶有主觀臆斷,還沒查就已經把其當成罪犯看待,因此,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層出不窮,冤假錯案也隨之不斷。二是司法腐敗,當前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如司法工作人員業務水平低下,公正思想淡薄,特權思想嚴重,搞權錢交易,以案謀私等,個別司法工作人員“吃、拿、卡、要”、辦“關係案,人情案”,大大損害了司法工作人員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在司法不公的種種表現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司法腐敗。司法是保障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腐敗也因此被廣泛稱為“最後的腐敗”和“最大的腐敗”。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將司法機關視同為行政部門並給予同等的管理,這就導致了我們的司法工作在實質上的不獨立,為有些地方和部門的保護主義保駕護航,更有甚者成為某些領導手中的工具為其謀權、謀利,一些司法部門受單位利益驅動,插手經濟糾紛,以罰代刑,以錢抵刑,還有一些司法工作者,素質低下,貪小利,侵犯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