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台灣檢察官的“王朝馬漢”(2 / 3)

現代版王朝、馬漢

增設檢察事務官的深層背景是台灣地區的檢察官手握偵查、追訴大權,位高而權重,但卻長期處於有“將”無“兵”的尷尬境地,案多人少、負荷極重。雖說台灣“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均規定檢察官有權指揮、調度警察協助偵查,檢、警本為“將兵”關係,即檢察官是警察的指揮、監督長官,而警察則是檢察官的輔助機構,檢察官有權指揮警察進行調查取證等偵查作業。然而,現實中台灣檢、警機關之間的關係卻頗為緊張,實務中存在警察不願意接受檢察官的指揮而檢察官也深感指揮警察有心無力的現象。究其原因,關鍵在於台灣地區檢、警本屬互不隸屬的兩個係統,各自司法角色和機關文化本不相同,要想實現跨機構的指揮、合作,確有一定難度。縱觀台灣檢察製度史,不難發現,這一點在日治時期的台灣尤為突出。由於警察機關在台灣的政壇具有相當的政治實權,檢察官雖然在法律明文規定上可以直接指揮、調度警察從事犯罪的偵查等作業,但是基於權力的壓製,檢察官不得不“看臉色過日子”。甚至,當時的台灣總督府也一再要求包括檢察官在內的司法官僚,必須與行政官僚相互配合。由於台灣長期受到日本殖民統治的影響,權力的慣性也在曆史的發展中一脈相承。

基於檢、警關係的這一現狀,檢察機關實有必要建立隸屬於自己、可以直接“發號施令”的“子弟兵”——檢察事務官。由於檢察事務官直接隸屬於檢察機關,屬檢察機關內部輔助人員,檢察官辦案時如臂使指,“調之能來、來之能戰”,可以有效避免檢察官對警察指揮不動、調度不靈等難題。自2000年到2006年7年間台灣地區各級檢察機關共配備了445名檢察事務官,使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的人力比達到10.47,檢察事務官的人數已接近檢察官人數的半數,極大地紓解了檢察機關的人力緊張狀況。

檢察機關的專業助手

隨著信息社會的發展以及科技生活時代的來臨,犯罪形態也發生了很大的改變,新型犯罪日益向組織化、專業化、企業化、國際化方向發展,罪案調查和證據收集等檢察作業也呈現出專業化、技術化的特征。

在應付一些新型的專業性犯罪如金融、知識產權、工程技術、電子資訊、國際貿易或財經會計領域的犯罪時,傳統上以法律為主業的檢察官無論在專業知識、實務經驗等方麵,都表現出某種不適應,時有力不從心之感。為解決檢察官行業知識不足的缺陷,實有必要設立檢察事務官製度,招考特定行業領域如金融財會、工程技術、知識產權等領域的人才,進入檢察體係擔任檢察事務官,作為檢察官的專業助手。檢察事務官雖非法律專業出身,但具備特定行業領域的專業知識,可以在偵查取證、事實認定方麵為法律專業出身的檢察官提供知識和技術上的輔助、支持。負責偵辦總統府國務機要費弊案的檢察官陳瑞仁就曾公開表示:“若沒有這群現代版的展昭、王朝與馬漢抽絲剝繭,挺身相助,就算包青天再怎麼鐵麵無私,也隻能幹坐開封府衙。”

此外,根據台灣地區“法務部”頒布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原則》第2點明確規定,檢察事務官的配置,不實行“個別配置”即“一股一配”的模式,而是“以集中運用為原則”。2005年“法務部”檢討修訂《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要點》時,曾在“個別配置”與“集中運用”間幾經斟酌,最後仍決定維持“集中運用”的原則,即根據一般事務、例行事務及專案事務的不同,在公平輪分、重點運用及專責督導下,由各地檢署統一、集中調用檢察事務官。在集中運用原則下,檢察官並無特定對應的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也並非專屬配置於某個特定檢察官。因此,檢察事務官實乃整個檢察機關之助手,而非某個檢察官的助手。

從目前台灣地區的運作實務來看,檢察事務官共分為四組: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信息組、營建工程組,但分發至各地檢署之後,此四組分工並非截然劃分,每位檢事官都必須協助檢察官辦案。隻有案件具體涉及財經、電子信息、營建工程等某一方麵的專業知識時,才會特別指定具有該領域專長的檢察事務官協辦檢察官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