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檢察官的“王朝馬漢”
話題
作者:萬毅
“開封有個包青天,鐵麵無私辨忠奸;江湖豪傑來相助,王朝和馬漢在身邊……”這是當年台灣華視拍攝的電視連續劇《包青天》的主題歌。劇中的主人公也就是歌詞中的“包青天”,原型是民間傳說中公正廉明的化身:北宋時期的名臣包拯。而歌詞中提到的“王朝、馬漢”,雖然在正史中查無此二人,但在劇中和民間傳說中卻是包青天查案、辦案時的得力助手。現實生活中,台灣地區的檢察官因為手握偵查、肅貪的大權,而被譽為“現代版的包青天”,巧合的是,在台灣地區的檢察製度中,檢察官在辦案時也有類似於“王朝、馬漢”式的得力助手,這就是檢察事務官。
1999年台灣地區“法院組織法”增設了第66條之2:“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檢察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事務官兼任,不另列等。”該條款因明確提出設立檢察事務官製度,而被民間戲稱為“王朝、馬漢條款”。2000年5月15日台灣地區“法務部”頒布《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原則》,同年6月第一期檢察事務官分配到各地檢署服務,由此正式建立起檢察事務官製度。台灣地區檢察事務官製度的創設,受到日本檢察事務官製度和美國檢察官助理製度的深刻影響,但在實務運作中又體現出了自身的特色。
為檢察官減負
20世紀末、21世紀初的台灣地區“刑事訴訟法製”變革劇烈,頻繁修訂“刑事訴訟法”,推動刑事訴訟模式轉型。長期以來,受日治糾問式刑事訴訟模式的影響,台灣地區的檢察官通常將自己視為與法官一樣的司法審判官員,他的職責就是無所不用其極地追究犯罪。同時,當時的法律規定檢察官可以行使預審官員的權力。也正因此,在一般台灣民眾的眼中,檢察官不再是普通的官員,而是為起訴而生,代表公平正義、除惡務盡的“青天大老爺”,與古代的地方官之地位有可較而言。但權力的蛋糕大家都想分、都想吃,“檢察官的判官化、判官的檢察官化”並非司法機製良性運作的長久之計。
1999年台灣地區舉行了“司法改革會議”,決議推動台灣地區“刑事訴訟法”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模式轉型,並使檢察官“去法官化”、向“當事人化”方向轉變,為此,推行“落實及強化交互詰問”、“加強檢察官之舉證責任”等諸多司法改革措施。檢察官與最高法院還一度為此爭執到不可開交、互揭傷疤的程度,甚至還有檢察官到最高法院門前靜坐,僅因不滿最高法院作出的關於法院主動調查證據的規定,並聲稱“除涉及被告人重大利益,法院沒有義務接續檢察官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義務”的規定是偏重保護了被告人的人權,漠視了被害人的傷痛,是“司法天平向被告的傾斜”。但台灣地區司法改革的浪潮一經啟動,自不會因為檢察體係或個別檢察官的反對而停滯。2002年2月8日,台灣地區“刑事訴訟法”再次進行修訂,確立了法院調查證據由“職權進行”改為“當事人進行”,加強了檢察官的舉證責任;2003年2月6日,台灣地區“刑事訴訟法”證據章修正條文公布,引進了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和非法證據排除法則,落實了檢察官蒞庭實行公訴等製度,迫使檢察官走入法庭,並且全程蒞庭舉證。
為應對“刑事訴訟法”轉型期出現的不可回避的矛盾,台灣檢察體係被迫進行調整,不得不一改過去側重偵查、輕視公訴的習慣做法,而轉變為偵查與公訴並重。在台灣地區“法務部”的要求下,各級檢察機關在原本的“偵查組”和“執行組”之外另行設立了“公訴組”,並從偵查組抽調部分檢察官到公訴組專責從事公訴工作。但此舉也同時造成檢察機關人力緊張、檢察官案件負荷加重。據統計,台灣檢察官每月平均受理約60到70件案件,每個月都會累積一定數字的未結案件,加上台灣地區“法務部”對檢察官每三個月進行一次管考,逾八個月未結案件則頻繁稽催,造成檢察官平日案件負擔沉重,致台灣地區檢察官加班成為普遍現象,檢察係統急需補充新的輔助人力。檢察事務官這一角色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