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司特質對審計意見類型影響的實證研究(2 / 3)

二、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筆者從銳思金融研究數據庫中獲取了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2012年財報數據。在這2 406家上市公司中,剔除ST或*ST的企業後,共有50家公司的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的審計意見。作為參照,筆者從餘下的 2 356家獲得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公司中隨機選擇了50家,得到一個包含100個觀測樣本的數據集。

(二)變量的選擇

公司特質與審計師的最終鑒證意見之間的關聯度極高,因為這些特質從根源上決定了一個公司的內控是否完善,管理是否有力,監督是否到位。公司特質層麵能夠影響審計意見類型的因素很多,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公司治理因素,另一類是財務因素。

綜合考慮能夠影響注冊會計師評判結果的各項公司特質,參考原紅旗、李海建(2003),李補喜、王平心(2006),於鈺、袁建華(2014)等學者的研究,本文選取了五個指標變量作為審計意見影響因素:(1)上市時間,上市時間長的公司向公眾披露信息和接受獨立審計的曆史更長;(2)獨立董事占比,該指標是指獨立董事人數占董事總人數的百分比;(3)股權集中度,股權集中度以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來計算;(4)資產總規模;(5)權益淨利率。

三、實證結果分析

(一)數據預處理

使用R語言對數據進行處理,以期發現這些指標與審計意見之間的多元統計關係。先將指標進行分類。對股權集中度、獨立董事占比、ROE、資產總計這四個指標進行二元化處理,即將大於或者等於各自均值的值標記為“高”,否則標記為“低”。上市年限則被分為三類:上市時間短於5年的值被標記為“短”,上市時間在5年以上(含)10年以下(不含)的值被標記為“中”,10年以上(含)的值被標記為“長”。

(二)樣本公司特質的對應分析

本文應用FactoMineR所提供的MCA函數對該數據集進行多重對應分析。

獨立董事占比高、上市時間在5至10年以及一股獨大的公司更容易獲得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而那些獨立董事占比低、上市時間10年以上、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不高、公司總資產規模較小的企業則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概率更高。盡管總資產規模較小的企業更易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但是,那些擁有總資產規模優勢的企業卻並沒有在獲得標準無保留意見方麵擁有任何優勢。而權益淨利率和上市期限5年以內這兩個指標沒有表現出明顯偏向於某種審計意見類型。

(三)研究結果的分析

根據審計風險模型,審計師出具的審計意見類型其實是受審計師評估的審計風險的影響,而影響審計風險的因素很多,以下將主要從獨立董事占比、上市年限、一股獨大這三個實證研究顯示出會顯著影響審計意見類型的方麵進行分析。

分析獨立董事占比對審計風險的影響可以從兩個方麵入手。從財務信息質量本身來看,於鈺、袁建華(2014)指出,獨立董事出於聲譽及避免法律訴訟的考慮會竭力代表股東利益,相比內部董事可以起到更大的監控作用,加強審計規範,減少管理層對公司資源的侵占。因此,獨立董事比例提高,公司管理層舞弊的可能性就會減少,能優化提高審計程序。從信號傳遞理論的角度來說,對於外部審計師而言,企業的獨立董事占比越高,越能夠傳遞出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信號,相對於獨立董事占比低的企業而言,治理結構的完善更有利於降低審計師麵臨的審計風險,因而審計師發表非標無保留意見的可能性就會因此降低。

在上市時間對審計風險的影響方麵,也可以從兩個角度入手進行分析。從企業內部控製的角度來說,國內研究普遍認為上市年限與內部控製質量是負向相關的。王躍堂(2000)從企業經營狀況考慮,認為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年限越長,包袱越重,改製工作難度越大,這使得其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較差,相應的公司治理機製和管理機製不健全。林斌、饒靜(2009)認為,由於早期內控監管法規不健全,早期上市的公司很多沒有建立有效的內控製度,隨著證券市場監管的逐步加強和製度環境的改善,後期成立的公司在公司治理及管理製度建立方麵具有後發優勢。另外,《中國上市公司2011年內部控製白皮書》也發現,上市年限越短的上市公司,內部控製質量越好。內部控製作為影響財務信息質量、降低財務風險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外部審計師衡量審計風險、決定審計意見的一個重要參照。而運用企業的生命周期理論,企業上市時間過短(低於5年),說明企業仍處於成長期,各企業之間差異較大,企業各方麵財務指標都不穩定,變化幅度較大,企業可能麵臨快速增長或者不適應市場兩種相反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審計風險的大小,導致企業獲取的審計意見的類型不存在明顯的偏向。上市年限過長(大於10年)的企業可能處於衰退期,企業將麵臨成長性指標的下滑,甚至可能被迫采取戰略收縮,這時更有動機通過盈餘管理穩定投資者信心,財務風險與審計風險也會因此加大,審計師對此采取謹慎態度,更容易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上市年限在5—10年的企業由於擁有相對良好的內部控製,同時企業發展處於成熟期,各年間財務指標相對平緩,審計風險較小,獲取標準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也更大。

在一股獨大與審計意見類型的正相關關係上,有兩個完全相反的理論為之提供了基礎。若采納“掠奪假說”,一股獨大的企業更容易獲得標準審計意見反映的是審計師在審計風險與審計收益之間的妥協。對於審計師而言,其聘任、薪酬受製於管理當局,而由於當下企業普遍的經營者與所有者合一,經常“聘任方”同時也是“被審方”,從根本上影響了審計的獨立性。根據“掠奪假說”,絕對大股東將會以有效率和無效率的方式從其他與其利益不一致的小股東處掠奪財富。而對於處在仍然缺乏有效監督市場中的審計師而言,與之共謀成為了一種相對理性的選擇,因為共謀被查處的概率很小,而獲得的收益卻是確定的。相反,根據“監督假說”,絕對的大股東具有監督和控製管理者機會主義行為的激勵以保護其投資的傾向,能夠減少管理者機會主義幅度,導致股東和管理者之間更少的代理衝突。由於監督的加強,外部審計的審計風險便會隨之減小,使企業更容易獲得標準審計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