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會轉型期如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公共安全體係(2 / 3)

4.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意識淡薄。從政府來看,大多從事公共安全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員都是被動工作,沒有積極主動地去分析社會的安全隱患,沒有認真去總結經驗教訓,隻是將其作為程序性的日常工作。從市場來看,許多市場主體在麵對巨額經濟利益時都鋌而走險,為了利益忽視了安全,從而釀成嚴重的後果,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財產傷害,如三鹿奶粉事件等。從社會來看,大多數群眾都認為公共安全是政府的事,與自己無關,並且公眾對公共安全的認識大多仍停留在傳統的、狹窄的公共安全層麵。

5.在處理公共安全問題的態度上,重處理,輕防範。目前,我國政府在對待公共安全問題的態度上大多抱著僥幸心理,對問題的發生疏於防範,都是等著問題出現後才匆忙采取措施處理,如2008年南方突發雨雪冰凍災害,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巨大損失,反映出我國政府在對待公共安全問題上輕於防範,重在治理。

6.責任追究不到位。近年來,我國在對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處理上都追究了相應責任人的責任,都有相關責任人被免職撤職的情況出現,但責任追究不到位,被追究者很快就能在別處“東山再起”。這些官員究竟是否應該重新“複出”,我們不作具體分析,但這卻反映出我們的問責製起不到應有作用。

二、加強和完善我國公共安全體係的措施與建議

為進一步完善公共安全體係,各地紛紛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措施,如浙江的“義烏模式”和“柯橋經驗”,上海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分級管理體製等,綜合起來看,加強和完善我國公共安全體係應在以下幾個方麵下功夫。

1.加強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職能,構建公共安全管理體係。我國政府承擔著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能,而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是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必須加強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職能,構建完善的公共安全管理體係。

首先,製定一部統一的跨越各部門、各行業的《公共安全管理法》,使得公共安全管理有統一的法律依據,避免不同領域的公共安全問題適用不同的法律。現階段,公共安全問題的解決往往覆蓋多個領域,需要多個政府部門相互配合,單一領域的法律法規已經捉襟見肘,製定一部涵蓋各領域的《公共安全管理法》勢在必行。《公共安全管理法》要對公共安全管理主體的職能責任、處理事故的基本原則、公共安全體係的內容等作出詳細的規定。

其次,在管理主體上,盡快成立統一的、常設的國家公共安全管理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員會,該機構由信息資料係統、監測預警係統、決策係統等組成,負責分析突發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質,製定解決公共安全問題的方案,並協調組織各相關部門迅速有效地解決突發公共安全問題。與中央相對應,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質的、隸屬於上級公共安全管理機構和本級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處理突發公共安全事故。

第三,在管理機構的人員組成上,公共安全管理局的正職要由專門的公共安全專業人才擔任,要通曉各個領域。對此,我們建議具備一定條件的高校開辦公共安全管理專業,培養專業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公共安全管理局的副職可由某一具體領域的專家擔任,這樣形成的既綜合又專業的“T”字型領導者集體,有利於製定科學合理的公共安全問題解決方案。

2.加大政府對公共安全的投入,實現公共安全的可持續發展。麵對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強的公共安全需要,我國政府必須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設立公共安全專項基金,加大政府對公共安全領域的投入,加強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公共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改善公共安全管理環境,實現公共安全與經濟、社會的協同發展。從投入標準來看,至少應達到世界平均水平,並且根據GDP的增長速度適當增加政府在公共安全上的投入,以更好地滿足公眾對公共安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