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策劃
作者:張創新陳文靜
2011年2月,胡錦濤同誌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的開班式上指出,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公共安全體係,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體製,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係,完善應急管理體製”。公共安全簡單地說,就是社會公眾所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是社會公眾從事正常的生活、學習、生產所必須的安全環境,它包括人身安全、衛生安全、環境安全、信息安全、財產安全等內容。而公共安全體係就是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的、意在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的生存與發展環境的、確保社會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一整套體製機製,它包括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機製、安全生產監管體製、社會治安防控體製、應急管理體製等內容。
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各種公共安全事故多發,進一步加強與完善我國公共安全體係,對解決當前我國存在的公共安全問題、順利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十二五”規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主要表現在三個“有利於”:有利於更好地解決公共安全問題,抑製公共安全問題的發生,降低突發公共安全事故給廣大公眾帶來的損失;有利於樹立政府形象,鞏固執政基礎;有利於滿足廣大公眾的公共安全需要,突出“民生”二字,體現黨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
一、我國公共安全體係目前存在的缺陷與問題
當前,我國雖已建立了公共安全體係,但仍不健全不完善,在運行過程中仍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公共安全管理體製不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職能履行不到位。我國公共安全事故多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職能不到位,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完整的體製,公共安全管理體製運轉不順暢。具體表現在:第一,在公共安全管理主體上,我國當前公共安全的管理機構都是部門性質的,都是針對某一行業領域的,例如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缺乏一個綜合的、具有實權的、常設性的協調管理機構。第二,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據缺失。我國已經製定了不少有關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規,例如《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但這些法律法規也都是針對某一領域某一行業的,而沒有全國統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領域仍沒有法律,並且已有的這些法律法規的操作性不強,實施不到位。第三,缺乏專門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目前,我國應對突發公共安全事故的工作人員大多是從各部門臨時抽調,工作結束仍回原部門,這些人員雖具有一定領域的專業技能,但一些突發事件往往涉及多個領域,需要兼備多個領域知識與技能的綜合型公共安全管理人才。
2.公共安全體係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態不相適應,不能滿足廣大群眾日益增強的公共安全需要。隨著經濟的發展,新領域、新形式、新種類的公共安全問題不斷出現,如網絡信息安全、手機信息安全等,廣大群眾對公共安全的需求日益增強,並且呈現出了多樣化、新型化和個性化的趨勢,而我國當前的公共安全體係,無論在體係內容設計上,還是在資金投入上,都無法滿足這種需求。以政府在公共安全投資比例較高的浙江省為例,浙江省每萬名職工所擁有的政府安全監管員不足1人,而日本、意大利等國的比例約為1.5人,英國則達到了4.5人。
3.公共安全規劃缺失。公共安全不是一個獨立的話題,從產品屬性上來看,公共安全屬於公共產品,是一項公用事業。公共安全既是一個國家發展程度的衡量標準,也是一個國家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密不可分的,理應製定短期、中期和長期發展目標。而當前我國政府在製定社會發展規劃時,往往注重經濟發展規劃的製定,忽視了公共安全發展規劃的製定,沒有把公共安全發展納入社會發展規劃之中。這也從側麵反映了政府對公共安全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及一些經濟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