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製度中應起的作用(1 / 2)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製度中應起的作用

工作園地

作者:陳瑩

1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製度的意義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製度是指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將未成年人的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嚴格限製其被查閱、複製或者使用,將犯罪前科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影響控製在一定範圍之內的司法製度。增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製度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有利於更好地落實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區別對待”的基本原則,使得我國的少年司法製度更加符合國際條約的有關精神。

2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製度中的應然作用

首先,在啟動模式上。我國《刑事訴訟法》采用的是一種自動啟動模式,是司法機關的一種法定職責。但由於刑事案件大多需要經曆立案、偵查、起訴、判決等多個機關的多個環節,各個環節都有可能產生相應的文書、記錄。比如,公安機關形成的各種筆錄、拘留證、偵查終結報告等,檢察機關所形成的批捕決定書、補充偵查決定書、起訴書等,法院所形成的裁定書、判決書、退卷函等。各種文書記錄都包含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各種犯罪信息,這些都理應屬於被封存的範圍。由此造成了封存製度在啟動主體上的爭議,有觀點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5條的規定,法院應是該製度啟動的主體。則所產生的現實問題是:檢察機關產生的存疑不起訴決定書、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等記錄可能會被排阻在外,公安機關的偵查卷也可能會得不到妥善處理。有觀點認為,對此應建立多元化的啟動模式,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監獄,乃至與未成年犯罪人接觸的律師事務所等都有封存相關記錄的義務。筆者認為,多元化的啟動模式不一定就能收到更加好的封存效果。啟動主體的不明確,可能導致一旦出現信息違規披露,各個責任主體之間相互推諉扯皮,責任追究機製難以運行。明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介入則可以更好地明晰權責,建立更好的責任追究機製。

其次,在基本要求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是人生成長過程中的一個汙點,但單純作為記錄,其又是展現人生經曆的重要檔案資料。基於這一特殊價值層麵的考慮,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製度運行的基本要求是既要客觀公正,又要安全保密。就客觀公正而言,比如,未成年人犯罪後,公安機關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檢察機關是否存在超期辦案,審判機關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了審判,等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介入能很好保證被封存記錄的客觀全麵性。就安全保密而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擁有相對較好的檔案庫房和技術優勢,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因工作特殊性,也相應具備較高的安全和保密意識。這些優勢都保證其能更好地勝任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製度運行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