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30年來,西藏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民族區域自治機關,在推動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自治區采取一係列重要措施,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大力宣傳《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於保障少數民族群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充分調動少數民族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等方麵所具有的重大意義。各族幹部群眾認識到,《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完善了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保障了包括藏族在內的各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利,促進了少數民族參與國家事務管理和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加快了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促進了各民族大團結的不斷鞏固,中華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斷增強。
二是,認真行使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立法權。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截止目前,共製定或批準了280餘件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麵。其中,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是《西藏自治區公路路產保護獎懲辦法》。作出的《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關於嚴厲打擊“賠命金”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定》(“賠命金”是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製法律的內容,在1959年平叛民主改革後,隨著推翻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製度,舊西藏法律法規已被徹底廢除、禁止。但在一段時間,西藏少數偏遠地方相繼出現了“帕措”等封建宗族勢力和少數僧尼操縱、參與“賠命金”的違法犯罪活動。具體就是,由於某種原因,打死了人,司法機關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審判。但是當時有些地方的一些人,完全無視司法機關依法判決的權威,按照舊西藏法律,向對方要“賠命金”,無限製地勒索錢、財、物和牲畜等。這是一種目無憲法、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它幹預司法,損害群眾利益,危及基層政權、經濟建設和局勢穩定,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和尊嚴,是對國家司法權的嚴重侵害。為了堅決禁止、嚴厲打擊“賠命金”違法犯罪活動,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於2002年7月26日作出了《關於嚴厲打擊“賠命金”違法犯罪活動的決定》)等,對於維護西藏局勢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確保西藏各族人民的合法權益等方麵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這其中要特別指出的是,西藏作為反分裂鬥爭的前沿陣地,麵對尖銳複雜的反分裂鬥爭形勢和不斷出現的騷亂鬧事及嚴重暴力犯罪事件,西藏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製定了一係列重要決定決議,在西藏的反分裂鬥爭和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1、 針對1987年9月27日拉薩開始出現的大規模騷亂鬧事,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於1988年1月23日作出了《關於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活動的決定》。
2、 針對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拉薩出現的打、砸、搶等騷亂事件,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於1990年5月15日通過了《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
3、 針對1995年5月14日,十四世達賴違背宗教儀軌和曆史定製,在境外擅自宣布所謂班禪轉世靈童的惡劣行徑,西藏自治區人大於1995年5月25日作出了《關於堅決反對達賴擅自宣布班禪轉世靈童的不法行為的決定》,明確指出達賴這樣做完全是非法的、無效的,維護了宗教儀軌和曆史定製,維護了中央政府在大活佛轉世問題上的絕對權威。
4、 2008年拉薩3·14事件之後,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於2008年3月29日作出了《關於強烈譴責達賴集團策劃煽動極少數分裂主義分子打砸搶燒的罪惡行徑,堅決維護祖國統一、反對分裂破壞活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決議》。
5、 2009年是西藏實行民主改革50周年。1959年3月10日,西藏上層反動集團為了維持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製“永遠不改”,在帝國主義的支持和慫恿下,發動了全麵武裝叛亂。3月28日,周恩來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領導西藏各族人民一邊平叛,一邊進行民主改革,廢除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製,西藏百萬農奴和奴隸從此翻身解放,當家作主,獲得了新生。為了教育後代、不忘過去,牢記曆史、展望未來,應西藏廣大翻身農奴和各族各界人士一致強烈要求,經中央批準,西藏自治區人大於2009年1月19日通過了《關於設立西藏百萬農奴解放紀念日的決定》,將每年的3月28日設為西藏百萬農奴解放紀念日,以此隆重紀念和永遠銘記這個百萬農奴獲得解放、獲得新生的偉大日子。
三是,通過執法檢查和專題調研,促進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及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多次組織對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和諧穩定等進行專題調研,促進一些問題和困難的解決,切實保障少數民族的民主政治權利,推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這裏舉一個例子。通過調研發現,我國56個民族中,有22個人口在10萬人以下的少數民族。這些人口較少民族大多處在邊遠、貧困地區,過去一個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非常落後。2004年11月,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同誌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製定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的具體規劃和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幫助22個人口較少民族加快發展。之後,國家民委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專門製定了針對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的發展規劃。通過這些年的幫助和扶持,人口較少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最快、變化最大。比如,西藏自治區門巴族、珞巴族,這兩個民族在全國來講是西藏獨有的。過去,門巴、珞巴族的生產生活條件極端落後,刀耕火種、衣不遮身,住茅草房,以打獵為生,道路交通非常閉塞,生活極端貧困,更談不上教育、衛生了。在黨和政府的親切關懷下,門巴、珞巴族人民的生產生活條件現在是大不一樣了,住房、道路、交通、通訊、電力、飲水以及看病難、上學難等問題,都一一得到了解決。門巴、珞巴族老百姓的生產得到了巨大改善,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