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洲,民族民俗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包括在成文法和習慣法中。非洲各國成文法確定的民間文化保護的對象除非物質文化遺產外,器樂、繪畫、雕刻、陶器、馬賽克、木器、金屬製品、首飾、手工藝品、服飾和本地紡織品等,也在法律保護之列。除了非洲的成文法外,非洲固有的習慣法也對傳統的民間壺罐、服裝、皮具、木器、葫蘆製器皿及容器在內的工藝品草圖和設計等予以保護。如果有人違背了習慣法,就要受到嚴厲的懲罰。
在亞洲,日本和韓國等在民族民俗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方麵,也成就顯著。
日本是最早立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家。早在1950年就頒布了《文化財產保護法》,明令規定國家必須保護有形的和無形的文化遺產。列在被保護之列的民族民俗文物為,有很高藝術價值和曆史價值的建築物和美術工藝品,有形民俗文化財產和無形民俗文化財產,有很高曆史、學術、藝術價值的寺院、古宅、墳塚、城池、宮殿、名勝、動植、建築群等。
韓國也是高度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家,1960年製定了《無形文化財保護法》之後,更加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以江陵為例,其端午祭和祭日演出的假麵具,都被列入民族民俗文物保護範圍。
……
這些國家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同時,對民族民俗文物也加強了保護,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確定,使得這些國家的文化遺產得到了較好的傳承,其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4 民族民俗文物立法保護的措施
4.1 國家重視,將民族民俗文物的立法保護納入法製化軌道
民族民俗文物是一個地區,或一個民族地域文化的濃縮,其價值和意義不可小視,國家應將立法保護工作納入法製化建設的軌道,以改變過去民族民俗文物工作被忽略、民族民俗文物大量被破壞和流失的局麵,從而改變我們的文化權得不到有效保障、民族民俗文物得不到合理開發和利用的窘境。
4.2 及時進行民族民俗文物大普查,摸清家底,製定民族民俗文物保護規劃
我國56個民族留下來的民族民俗文物異常豐富,但破壞嚴重。為了保存和傳承好這些民族民俗文物,應在國家有關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迅速組成全國性的民族民俗文物普查機構和普查隊伍,對各民族包括曆史沿革,政治、經濟、文化製度,以及反映生產勞動、生活習俗、民間信仰、民間禁忌、民間禮儀、民間技術、民間藝術等在內的民族民俗文物進行全國性的大調查、大普查,以便摸清家底,據此製定出民族民俗文物保護和搶救規劃,進而為民族民俗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製定提供依據。
4.3 緊抓“非遺”立法中民族民俗文物保護的機遇
在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熱及其立法建設中,應緊抓機遇,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載體——民族民俗文物也一同納入立法中進行保護和搶救,這將有利於達到保護文化多樣性和整體性的目的。但如果我們在這一過程中不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載體——民族民俗文物的立法保護,將會喪失又一次保護和發展的機遇。
4.4 改變民族民俗文物法律保障體係真空的局麵,修訂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我國文物保護的法律文件,雖經多次修訂,但其保護內容在實際工作的落實中,由於受重古輕今思想的影響,往往對古代部分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落實得較好,而對以近現代為主的民族民俗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落實得不夠到位,加之《文物保護法》缺乏對上述文物保護的範圍和內容的細化,沒有保護民族民俗文物的專門條款,使得民族民俗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保障體係處於真空狀態。
2011年2月25日,盡管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做出了對“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同時還規定,對於在調查中收集到的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應妥善保存,應當交給同級文化主管部門……但我們仔細研究這個法律,並未對民族民俗文物的概念、保護的範圍和措施等予以細化和明確,因此,可操作性非常弱。因此建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進行修訂和完善,在條件趨於成熟時,製定單獨的《民族民俗文物保護法》或《民族民俗文物保護條例》,以填補民族民俗文物法的真空。
4.5 加強責任監督,落實立法保護措施
民族民俗文物保護,既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文件,更要對法律法規落實。如果有了法律法規而沒有執行力度,所有的那些法律法規就成了一紙空文。因此,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族民俗文物的立法及其修訂完善過程中,還應注意法律法規政策落實的責任監督,應有專門的機構、專職的人員來確保民族民俗文物相關法律法規的製定、責任監督和責任落實。為此,建議將這一機製納入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的業績考評範圍,並實行領導問責製、引咎辭職製,從而確保民族民俗文物立法保護措施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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