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專利侵權案件現有技術域外證據問題的研究(3 / 3)

有關現有技術域外證據規則方麵的規定在《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還處於空白,在《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的也不夠全麵,使得學術界對此規則的法律基礎的合法性一直存在爭議。對此,我國很有必要在專利法中增加有關規則的立法,為域外證據規則提供強有力的法律基礎。

基於前文所述我國目前的專利侵權案件現有技術域外證據規則過於籠統又缺乏自由民主的私法精神,在司法實踐中既難以操作又有許多弊端,因此在修改完善中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麵:

1、結合不同法係不同國家的公證製度,製定具體銜接、操作性強的域外證據證明規則。而對於在沒有公證製度的國家內所形成的域外證據,應當規定統一的證明規則,便於操作,提高司法辦案效率。

2、域外證據概念的具體化,即對“域外形成”進行一個明確的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因為現實情況的複雜,對證據“域外”的界定規則也存在較大的爭議。故對“域外證據”的概念應有一個明確的解釋。

3、放寬對現有技術域外證據公證認證的限製,降低訴訟成本,取消不必要的證據的證明,切實維護專利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利益。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2.2.2節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但是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對上述兩類證據,當事人可以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不辦理相關的證明手續:

(1)該證據是能夠從除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外的國內公共渠道獲得的,如從專利局獲得的國外專利文件,或者從公共圖書館獲得的國外文獻資料。

(2)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該證據真實性的。

(3)對方當事人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的

此規定雖然是關於行政機關處理專利宣告無效的證據規定,但對專利侵權司法審判實踐卻是一個很好的借鑒。專利侵權案件,究其本質還是民事訴訟案件,在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據規則和私法自治,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法治理念下,這樣的做法不僅節省了訴訟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更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自由民主的法律精神。

4、證明標準應具體明確。應當結合現有技術公開方式多樣化的特點,針對不同形式的域外證據,應對內容和形式作出不同證明規則的規定,域外證據規則具有強的操作性④。

(二)引入具有專利證據審查專業資格的公證認證機構,實行市場競爭機製

專利侵權案件現有技術域外證據一般都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公證機構和領館的工作人員對法律問題處理起來沒有困難,但對專利專業性問題卻大都不是很專業在行,大多也是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來進行公證認證。如果我們直接引入具有專利證據審查資格的專業機構來對專利案件技術性問題的域外證據來進行證明審查,並實行市場競爭機製,不僅可以減輕公證機構和我國領館繁重的工作任務,還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專利糾紛訴訟的最大利益。

(三)立法保障訴訟當事人現有技術域外取證的權利並同時加強國際司法協助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專利侵權案件的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該原則說明我國允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域外取證,而且絕大多數的專利糾紛中,由於當事人自身訴訟利益的相關性以及其較人民法院對訴訟專利現有技術有更深的專業知識,對域外證據的收集和掌握更便利專業,積極主動。

但是我國法律中卻沒有給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域外取證權利的法律保障。當事人在域外取證經常會遇到他國的一些法律障礙或區別對待⑤,這就需要我國加強國際司法協助,建立司法互惠關係,為當事人的域外取證提供法律幫助,提高司法效率,切實促進專利權益的保護。

結論

通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我國關於域外證據的法律規定在專利法體係中還相當空白,而籠統規定的域外證據公證認證規則不僅對社會生活有很多不利影響,在司法實踐中也脫離實際、難以操作。為了消除存在的這些困惑和弊端,我國應當迅速重新構建和大力完善域外證據的證明規則,切實維護專利訴訟利益,全力推進專利技術創新的進程。(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

參考文獻:

[1]莫遠鋒:《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域外證據公證證明製度初探》,載《經濟與社會發展》200309

[2]王克玉:《域外取證法律適用問題研究》,CNKI中國期刊網

[3]郝興輝:《論專利確權案件的域外證據審查規則的重構》,載於《科技與法律》D923.42

注解:

①莫遠鋒:《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域外證據公證證明製度初探》,載《經濟與社會發展》200309

②王克玉:《域外取證法律適用問題研究》,CNKI中國期刊網

③莫遠鋒:《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域外證據公證證明製度初探》,載《經濟與社會發展》200309

④莫遠鋒:《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域外證據公證證明製度初探》,載《經濟與社會發展》200309

⑤王克玉:《域外取證法律適用問題研究》,CNKI中國期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