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利侵權案件現有技術域外證據問題的研究
商界論壇
作者:姬曉瑩
作者簡介:姬曉瑩(1981-),陝西米脂縣人,西北政法大學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學曆,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
摘要: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專利侵權案件數量不斷上升,涉及現有技術的涉外性愈加普遍,域外證據越來越多,成為專利訴訟證據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從現有技術域外證據的界定和我國的域外證據證明規則這兩個方麵展開了細致研究,探討了我國現行域外證據公證認證製度存在的幾個問題並提出了相關的完善、構建域外證據證明規則的若幹個人建議。
當今世界全球經濟一體化,國際競爭日益激烈,我國應當迅速構建和完善現有技術域外證據的證明規則,切實維護專利訴訟利益,實現訴訟利益的最大化,全力推進專利科技創新的進程。
關鍵詞:專利侵權;域外證據;證明規則;公證認證製度
引言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專利現有技術的涉外性越來越普遍,司法實踐中相關的證據越來越多,但我國對此方麵的法律規定卻很籠統甚至缺失。對現有技術域外證據的問題展開細致研究,對保障專利訴訟利益和推動專利技術的創新具有重大幫助。
一、現有技術域外證據的界定`
(一)域外證據的概念
2010年《專利審查指南》第八章2.2.2的規定:域外證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其實,域外證據除了其某一個或某一些因素是在國外形成的特點外,在性質特點和基本屬性方麵與國內形成的證據並無區別,其在訴訟中的作用與國內證據也無二致①。
(二)現有技術域外證據的特點
1、現有技術域外證據的普遍性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現有技術的涉外性愈來愈突出、普遍。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的推進,國際文化知識的交流不斷加深,競爭日益激烈。加之,絕對新穎性標準成為國際專利製度的主流,專利侵權糾紛現有技術的域外取證日漸普遍,甚至成為了一種必然,一種趨勢。
2、現有技術域外證據的真實性
域外證據因其自身的涉外性和司法權地域的局限性,在真實合法基本屬性方麵的考察判斷本就較國內證據要困難大,風險高,許多國家也因此製定了較為完善的域外證據製度來增強域外證據的真實合法性。例如,美國的域外證據開示製度。
3、現有技術域外證據的可采性
以專利知識產權為代表的創新性新型知識產業已經成為各國經濟變革的潮流趨勢,科技創新逐漸成為了綜合國力的一項重要指標。在國際中,哪個國家擁有的專利技術多,哪個國家就在國際貿易中更有競爭力。盡管在trips協議等國際專利法潮流的影響下,大多數國家對專利采取絕對新穎性標準的專利製度,但在司法實踐中專利現有技術域外取證的法律衝突卻相當突出。專利數量多的國家,例如美國日本都在盡量擴大域外取證的適用範圍,而專利少的國家卻在縮小域外取證範圍。各國都以國家主權(公共秩序保留)和域外證據製度問題來限製現有技術的域外取證,維護本國利益②。
二、我國現有技術域外證據規則
(一)現有技術域外證據規則的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2.2.2節對域外證據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證據的證明手續規定:域外證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第十一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第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專利侵權糾紛現有技術域外證據的形式審查程序為:公證—認證—翻譯。簡言之,我國實行域外證據公證認證製度。
(二)現有技術域外證據公證認證製度的法律基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設立域外證據規則主要有兩個方麵的原因:(1)由於人民司法權的地域限製,根據域外提供的證據來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必然會多一層誤斷的風險。(2)從程序或手續上對域外證據本身進行一些限製和規定以增強域外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從而能夠盡量避免司法權的地域局限性給民事訴訟帶來不利影響。
但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有關證據規定的司法解釋的合理性、合法性在學術界以及實踐中都存在較大的爭議。有些學者認為域外證據規則沒有法律基礎。原因之一在於認為域外證據證明製度無立法根據,依據我國《立法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隻享有對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規範的問題的解釋權,並沒有創設新的法律製度權,而域外證據證明製度顯然是一項新法律製度③;原因之二是民訴證據規定的精神目標是證據達到“法律真實”,域外證據在實質上與域內證據本無區別但域外證據公證認證製度卻將“客觀真實”作為證明標準有悖於民訴證據規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