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理論之爭的核心點在於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係平衡。證據真實性理論強調在維護實體正義的基礎上實施“毒果”排除,保留具備真實性的證據,盡可能的對證據充分的犯罪嫌疑人定罪。而程序正當性理論、人權保護理論分別從控辯雙方的角度出發,強調程序的公正性,對於違法司法程序的取證行為予以製止,不論所獲證據的真實性與否均予以排除。筆者認為,無論是實體正義還是程序正義均是司法訴訟所追求之重要價值,以過於絕對化的方式強調任何一方均可能導致司法審判的失衡,尋求一個合適的結合點對於該理論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各國在司法過程中也在逐步確立這一界限,即使在“毒樹之果”發源地的美國,也在不斷的通過例外規則對該理論進行補充修正,其目的正是為了平衡兩種正義之間的關係。隨著法製進程的不斷深入,對於法律問題精細化的研究與處理是一個趨勢,原則性的規定麵臨錯綜複雜的社會情況,必然麵臨挑戰與抉擇。
事實上,即使在最早實施“毒樹之果”理論的美國,對於是否嚴格執行該規則也有爭議,為了解決這些爭議,司法機關也采取了一些了措施予以補充完善。一方麵通過修正性規則限縮“毒樹之果”的範圍,使之更為理性;另一方麵,加強偵查環節監督流程,避免“毒樹之果”的出現,或者通過偵查技術的提高,避免因具備真實性的“毒樹之果”被排除而影響犯罪嫌疑人定罪。
三、“毒樹之果”之例外
“毒樹之果”雖然有毒,但並非一定被排除。證據的屬性包括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毒果”雖然在合法性上存在瑕疵,但可能具備客觀性及關聯性,甚至部分證據在案件的定罪中起著關鍵的作用,對於此類證據的排除也是相對謹慎的。
“毒樹之果”排除之例外主要包括三種情況,即必然發現、獨立來源、違法性消除。必然發現是指該證據雖然通過非法取證方式獲得,但按照偵查機關一般性的偵查方式,該證據必然會被發現。如犯罪嫌疑人經過非法審訊承認了藏屍地點,但該藏屍地點並不隱蔽,偵查機關通過一般性搜查必然會發現屍體,則該事實不會被排除。獨立來源是指雖然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違法性取證手段,但最終獲取該證據並非通過該證據,或者也可以通過其他合法性的獨立手段獲取,則該證據不會被排除。如偵查機關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了犯罪嫌疑人口供,後通過群眾舉報獲取了該證據的線索,則該證據可取。違法性消除則是指公安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違法性取證手段,但是因為後續的因素參與,致使原有的違法性被消除。如偵查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訊逼供,但最終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因是家人勸慰,則該證據因原有的“毒性”被消除而可得適用。
近年來對於“毒樹之果”理論的例外規定不斷細化,很多違法性較小的非法取證手段不再成為證據排除的因素,從某種意義而言,對於此類證據排除的範圍在不斷限縮。
四、總結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理論體係在不斷深化發展,對於“毒樹之果”,我國的態度堅決抵製刑訊逼供,而在不影響司法工作的情況下限製使用物證、書證。正如陳瑞華教授所言:“當前的情況是毒樹都很難根除。”因此,對於“毒果”的排除,不能操之過急,應根據我國目前的司法環境及社會狀態而穩步推進。(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