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檢察機關視角的審前羈押措施實證研究與權利救濟(2 / 2)

3、因不捕而給承辦人帶來的風險和壓力遠遠大於批準逮捕。不捕犯罪嫌疑人,首先可能引起的就是被害人一方會認為承辦人以權謀私而上訪等,案件承辦人便可能會麵對紀檢部門的調查和社會輿論的壓力。其次不捕案件的審批機製更加嚴格和麻煩。最後,在檢察院內部對於不捕案件有嚴格的控製機製和考核目標,凡出現紕漏對於承辦人的考核都有嚴重影響。因此,相對於不捕決定的作出來講,逮捕決定的作出成本更小。

4、起訴階段為緩解案多人的辦案壓力盡可能的耗完羈押期限。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大部分的案件公訴機關基本上都在一個月審查期限屆滿時才提起公訴,在案件較為集中時期為了緩解辦案壓力往往采取延長15天辦案期限的方式。如果承辦人手中有一個或者兩個比較棘手的案件需要處理,承辦人甚至會對其他案件采取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兩次的方式來爭取辦案時間,而在實務操作中,承辦人要找出退回補充偵查的理由是非常簡單的。案多人少的普遍狀態勢必造成犯罪嫌疑人無謂的羈押或者是過度羈押。

三、S省D市的製度建設經驗

1、建立審查逮捕階段公開聽證製度。“裁判的權威性必須轉化為公正合理的程序安排,經過正當化過程的裁判顯然更容易權威化,更容易得到當事人各方自覺的遵守。”通過多方參與,共同見證的方式,將送訴訟參與人的製約提前到審查逮捕過程中來,打開檢察機關與社會之間的溝通屏障,有效避免檢察機關對於逮捕必要性自由裁量的不當,提升檢察機關的權威,促使裁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根據新刑事訴訟法86條之規定,D市檢察院建立和建設了《審查逮捕階段聽證程序實施細則》,用以規範審查逮捕階段各訴訟參與人和檢察機關的權利(力)行使和保護程序順利進行。細則詳細規範了程序的啟動方式與範圍,程序進行方式、內容、目的等。

2、建立羈押必要性審查機製。羈押的性質是監管,而不是懲罰,既有打擊犯罪,保證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目的功能,也有保障人權的目的功能。故而謹慎適用逮捕強製措施,適時變更強製措施是羈押的應有之義。D市應司法實踐的實際需求,在新刑事訴訟法93條的基礎上,結合辦案經驗和程序需求建立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實施細則》。羈押必要性審查實施細則為檢察官實施羈押審查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和提供了必要的指導,通過概括例舉的方式比較詳盡的闡述了實務中常見的情況,使羈押審查有章可循。

3、審查逮捕階段充分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製度。為了充分維護辯護人的辯護權利和犯罪嫌疑人的權益,給予辯護人行使辯護權充分的程序保障。D市檢察機關建立了《審查逮捕階段充分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事實細則》。規定了辯護律師在審查逮捕階段辯護權行使的具體內容、方法、及權利救濟的方式等。

四、結語

為了切實降低羈押率,D市檢察機關將輕微刑事案件作為突破口,雖然其製度的搭建和建設並不以輕微刑事案件為基礎和核心,但是在各實施細則中都有針對,在各指導細則實施後,D市輕微刑事案件羈押率顯著下降,這說明在D市羈押措施適用改革,尤其是以輕微刑事案件為突破口的製度建設經驗是值得借鑒的。(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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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本文是從檢察機關的角度分析審前羈押措施,故而隻分析關於逮捕的相關法律及規則,對於拘留部分不作贅述。

②劉春蘭、張慶宇:《審前羈押必要性必要性審查機製與權利救濟研究》,載《中國刑事法雜誌》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