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視角的審前羈押措施實證研究與權利救濟
商界論壇
作者:倪澤中
摘要:在偵查中心主義,懲罰犯罪的刑訴目的的影響下,“夠罪即捕,一押到底“,高羈押率的現象在我國刑事訴訟審前階段已屢見不鮮,這與我國現階段提倡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無罪推定原則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嚴重相悖,為了克服法條的籠統模糊、限製辦案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力、緩解辦案人員”心理壓力“、規範審前羈押措施適用,S省D市檢察機關在實踐的基礎上建立了一係列辦案指導規範並取得了部分成果。
關鍵詞:審前羈押措施;原因;製度建設
羈押並不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強製措施,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國家機關強製剝奪人身自由後的一種當然狀態,因此羈押是依附於拘留①、逮捕兩種強製措施的。羈押的性質是國家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強製監管,其表現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暫時剝奪,其適用正當性應當是為了防止有社會危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審判或再次犯罪,但是羈押不是懲戒,也不是有罪判決後的刑罰,羈押的適用應當遵循例外原則和比例原則,即在無罪推定原則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應當屬例外而不是常態,並且應當隨著案情、證據的變化適時變更強製措施。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審前羈押高比率,“夠罪即捕,一押到底”的司法的現象已經屢見不鮮。鑒於此,新刑事訴訟法的第86條和第93條分別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程序參與權與逮捕事後審查監督製度。對逮捕的審查監督包括事前的審查監督和事後的審查監督兩種方式,其中逮捕必要性審查是事前的監督,屬於第一道防線;逮捕後羈押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事後的監督,屬於第二道補救防線。②
一、S省D市審前羈押措施的適用現狀
在S省D市的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審判前都處於羈押狀態,即拘留、逮捕的適用比率很高,而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適用率則非常低,由此便產生以下現象。
1、“夠罪即捕”的現象。S省D市人民檢察院2010年到2013年間審查批捕後判輕罪的人數大約占到總批捕人數的一半。一方麵,從我們具體的司法實踐來看,這些輕罪案件的辦理期限和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辦理期限相當,也大部分在羈押狀態下接受審判。另一方麵,說明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提請逮捕的案件的占大多數。由此可以看出,在把握逮捕必要性上存在很大的誤區,形成了現在“夠罪即捕“的現象,不利於合理分配司法資源。
2、移送起訴前坐等羈押期限到期,導致“一押到底”,“以押代偵”的現象。在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批準逮捕的案件都是在二個月羈押期限屆滿時才移送起訴的。據統計S省D市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案件在羈押期限屆滿時才移送起訴的從2010年到2013年間大概達到了70%多。
此外,我們還發現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在批準逮捕後到移送起訴時的證據材料幾乎全部都是審查批準逮捕時的證據材料,說明羈押期限太長對這些案件沒有意義。
3、審判階段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辦案期限屆滿時才開庭宣判,導致輕罪案件審前羈押期限與實際判決刑期的“倒掛”現象。依照法律規定,如果將法定期限用盡,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最長可以被羈押8個月,在審查起訴階段最長可以被羈押5個月。而現實情況是,許多輕罪案件因為在審判前被長時間羈押,直接影響法官在判決時出於對“羈押期限”的考慮而做出對犯罪嫌疑人作出高於應判刑期的判決,出現輕罪案件審前羈押期限與實際判決刑期的“倒掛”現象。
二、S省D市審前高羈押率的原因分析
1、懲罰犯罪的刑訴目的,偵查中心主義的訴訟構造。雖然保障人權已經寫進刑法,成為與懲罰犯罪並列的刑法基本原則,但是在實踐慣性與相關配套製度逐漸建立的情況下,人權保障缺乏機製的約束和保護,懲罰犯罪依舊在基層的司法實踐中占有重要的市場。在偵查中心主義的訴訟構造中,偵查機關擁有絕對的權力,缺少司法機關的外部約束和監督,對於羈押措施的適用擁有很大的自主性,羈押更是常態化。
2、檢察機關對逮捕必要性條件的自由把握,裁量空間大。刑訴法對於逮捕必要性條件的規定依然不便掌握,在沒有規定逮捕社會危險性證明標準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案件承辦人員依然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