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這裏同樣應認識到,無論他人基於何種目的將此物埋藏,所有權並未因此改變,所有權仍然屬於原所有權人,他人雖未直接占有該物,但該物應當認為屬於在他人控製之下的財物,不能因為該物不易發現就不將他人的埋藏物認定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這樣不利於刑法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立法精神。在主客觀相統一的範圍內,行為人將他人埋藏物占有後拒不交出,客觀上有占有後拒不交還的行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當然,侵占埋藏物的主觀惡性相比於基於嚴格規定的委托保管關係而產生的保管物要小很多,對於社會的危害性也沒有其他類型的侵占行為大,在量刑時可以考慮從輕處罰。
三、他人的遺失物的認定
(一)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認定遺失物是否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應當嚴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則以及科學、嚴謹的刑法解釋態度對遺失物的內涵與外延進行嚴格的框定。遺失物一般是指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因為個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將財物落在某處。它與遺忘物的區別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從主觀方麵而言,遺忘物經失主的回憶可以回想出來具體在什麼位置丟失了此物,而遺失物難以經失主的回憶而找回;第二,從客觀方麵而言,遺失物完全脫離了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製,而遺忘物並沒有完全脫離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製,屬於意識占有。
根據上文所述,失主已經實際上喪失了對於遺失物的控製,而僅有及個別的情況,失主可以回憶到遺失的具體位置。因此,將遺失物認定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顯然不妥:將已經實際喪失控製的財物認定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不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盜竊罪的行為特征是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而這裏的財物,應當是在所有人或占有人控製之下的財物,如果將遺失物認定為盜竊罪的犯罪兌現,不僅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而且人為地將犯罪圈擴大,也違背了刑法的歉抑性。
(二)遺失物應當認為是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我國刑法雖然並沒有將遺失物規定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但遺忘物與遺失物都有一個共同特征,即實際上喪失了對於財物的控製,而失去對於財物的控製並未出於本意。從另一方麵講,基於財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對於失物的主觀心態來判定遺失物是否應當與遺忘物一起成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這對於司法實務的意義不大。這是因為,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此時有義務返還遺失物或將遺失物交由公安部門保管。我國民事法律並沒有規定時效取得製度,即使遺失物最終無人認領,該物最終所有權也會歸於國家,所有權不會轉移至拾得人,若此時拾得人明知是他人的遺失物而拒不交出,此時,拾得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有占有他人財物拒不交出的行為,侵害到了遺失人的財產權益,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當對其定罪量刑。鑒於我國沒有相關的其他救濟或懲罰製度,此時對拾得人定罪量刑並不違反謙抑原則。
綜上所述在認定侵占罪的過程中,關於侵占罪的犯罪對象的界定是其核心,對他人保管物、遺忘物以及遺失物的深入分析有助於我們對侵占罪本質的把握,促進我國相關領域立法以及司法實務的進步。(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劉家琛主編:《刑法條文釋義》(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2]趙秉誌主編:《新刑法全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王作富:《論侵占罪》,載《法學前沿》(第一輯),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注解:
①趙秉誌主編:《新刑法全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9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