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鄉族婦女婚姻權利探究
商界論壇
作者:尚陽
作者簡介:尚陽(1989-),男,東鄉族,甘肅積石山人,蘭州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在讀研究生。
摘要:東鄉族宗教文化對婚姻有著自身的規定,其中,對於婦女婚姻的權利規定包含著主次兩個方麵,從主要方麵來講,比較重視婚姻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對婦女的婚姻自主權利采取肯定態度,允許婦女享有婚姻權利。但是從次要方麵來看,又包含著對婦女婚姻權利的限製,尤其是對夫權的維持和對婦女恪守婦道的要求,者實際上強化了夫妻關係中的不平等性,這種不平等的要求和限製實質上是對婦女婚姻權利的約束。
關鍵詞:東鄉族;婚姻權利;宗教文化;家庭地位
一、婚姻對象選擇權
《古蘭經》的一些基本教律無疑影響著東鄉族中的穆斯林,首先是體現在擇偶對象的選擇上,東鄉族穆斯林婦女在選擇婚姻的對象時,十分看重宗教信仰的異同。共同的宗教信仰成為了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首要考慮因素,據調查,對於東鄉族的大部分婦女而言,她們普遍認為跟相同宗教信仰的人締結婚姻,無論是在以後的婚姻生活,還是整個家庭(家族)生活等方麵,帶來的影響好於跟不同宗教信仰的對方結婚。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民族的融合,這種擇偶觀念也會相應的產生一些變化,尤其是在城市中,存在著東鄉族婦女與漢族人口通婚的現象,但是這也有一定的條件限製,實際上,在這現象的背後,是通婚後的漢族丈夫要麼入教,要麼遵循著穆斯林的風俗習慣的情形。
二、婚姻自主權
婚姻自主權是指“在婚姻關係中,男女兩性個人對婚姻有支配、決策婚姻生活中的重大事務的權利”[4]。因而婚姻自主權的實質是個人婚姻權利的基本維護問題。具體從東鄉族婦女擇偶方式、初婚年齡、夫妻性生活自主權、婚姻生活質量、離婚與再婚情況反映。
1.東鄉族婦女擇偶方式
從《古蘭經》的相關規定來看,對於包辦婚姻、買賣婚姻是禁止的。然而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之中,這種禁令卻沒有得到有效和普遍遵守。據統計,東鄉族人結婚的年齡普遍很低,甚至出現七八歲的娃娃親。當這種結婚年齡普遍較低的時候,她們受年齡和認知能力的限製,無法對婚姻作出自己的判斷,而隻能由父母替代作出決定。而父母包辦婚姻和媒人或者他人介紹婚姻的途徑成為了多數女性認識男子、進而締結婚姻的主要途徑。這就會產生一種現象,即一些女性在結婚之時才第一次見自己的丈夫,而這樣的現象不光存在於目前已是較大年齡的女性中,也遍及較年輕的女性中。
2.東鄉族婦女初婚年齡
表1您是多大年齡結婚的
資料來源:美國福特基金項目“西北少數民族婦女生存現狀研究”調查資料[6]
從資料中能夠看出,東鄉族女性的結婚(初婚)年齡主要集中在16歲到18歲之間,其次是19歲到21歲之間。男性的結婚(初婚)年齡主要集中在19歲到21歲之間,其次是22歲到30歲之間。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男性的適婚年齡為22周歲,女性為20周歲。與此相比,東鄉族人無論男女、其結婚年齡普遍低於法律的規定。這種現象的產生於東鄉族的傳統習慣密不可分。在東鄉族人看了,子女年齡很小的時候就應當成親,一直到長大成人。
3.東鄉族婦女夫妻性生活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