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婚姻生活中,東鄉族男性還是在很大程度上主導著夫妻性生活。在這方麵,許多關係到性需要差異的潛在衝突,都在東鄉族婦女的被動、順從中提前解決了。因為婦女們有意的滿足她們丈夫的願望超過了自身需要的滿足。東鄉族婦女在夫妻性生活中所享有的權利較其丈夫要小得多,而所盡的義務則比較大。在夫妻性生活中,她們的角色是完全被動的,在她們看來,和諧的家庭生活遠比自己的性生活自主權更重要。
4.婚姻生活質量
東鄉族女性的社會地位,主要受到三種權力的限製和約束,即族權、父權、夫權,這三種權力構成了東鄉族三權合一的宗法權力結構,過去,在東鄉族內部的事務上,女性幾乎沒有什麼地位和參與權。男性、尤其是男性長輩的權力最大,決定著家族額內部全部事務,有“天是一大天,男人是一小天”的說法。結婚之後,東鄉族的女性在很多方麵都要受控於丈夫,比如,回避客人,出門時需要丈夫的允許,而要處理較為重要事情當然要經過丈夫的批準。在財產的劃分上,婦女沒有財產的繼承權利,除極少數的一些特殊情況之外,一般而言,離婚婦女不允許分割任何財產,寡婦再婚時,其原有的財產統一“歸前夫的親屬所有”。[7]
5.離婚與再婚權利
出於維持夫妻和睦關係的的考慮,《古蘭經》對離婚作出了種種限製,而且多次反複地作出表述,希望夫妻之間和睦共處。一旦夫妻關係破裂,失去感情,難以繼續共同生活時,可以尋求公正的第三人的調解,爭取挽回,從而重新保持家庭的和睦關係以及社會的安定,但是,經過調解之後,仍然無法恢複感情,不能繼續共同生活之時,則雙方可以要求離婚,而且在離婚的權利上,男女雙方沒有區別,享受同等權利。婦女不會在離婚的問題上受到娘見家族或者前夫家族的過多幹涉,而保有自主權利。並且,離婚之後,或者再婚之後,婦女並不會受到歧視,因而也不用承受過多的壓力。因此,我們可以知道,伊斯蘭教對婦女的離婚和再婚權利持尊重態度,而且這種態度也得到了現實的認可。
結束語
綜上所述,宗教文化對東鄉族的婦女婚姻權利和婦女對婚姻的認知、以及夫妻之間的關係都產生著極大的影響,甚至在某些方麵成為決定性的因素。依照現代文明的眼光,東鄉族宗教文化中針對或者涉及到的對婦女婚姻權利的規定,具有雙重性,一方麵是開明的、積極和求實的,另一方麵有包含著落後的、消極的觀念,而且這種消極而落後的觀念和思想根深蒂固,已經內化為傳統風俗習慣,極大地阻礙著東鄉族婦女對婚姻權利的行使。因此,總體來看,宗教文化對東鄉族婦女的婚姻權利意識具有雙重意義,既有其啟示和借鑒的意義,也有束縛和製約的負麵作用。(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東鄉族自治縣地方史編纂委員會編:《東鄉族自治縣誌》,甘肅文化出版社,1996年
[2][3]馬堅譯《古蘭經》,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
[4]沙吉才等主編:《當代中國婦女家庭地位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
[5][6]資料來源:美國福特基金項目“西北少數民族婦女生存現狀研究”調查資料
[7]曹建華,陳其斌,《河湟地區穆斯林民族婚姻的文化規製——以東鄉族為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