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股東代表訴訟製度研究(1 / 2)

我國股東代表訴訟製度研究

商界論壇

作者:趙建林

作者簡介:趙建林,男,山東省濱州市沾化縣人,蘭州大學法學院2012級法律碩士在讀研究生。

摘要:股東代表訴訟製度是公司法中維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一項重要製度,該項製度不僅有利於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且也有利於彌補公司治理結構的不足,從公司治理結構外部提供了一個有效的監督機製。我國2005年10月修訂的《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是我國的股東代表訴訟製度。本文首先對其概念和特征進行了概括,在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的基礎上,嚐試根據我國現行規定,對我國股東代表訴訟製度提出建議促其完善。

關鍵詞:股東代表訴訟;公司利益;立法建議

一、股東代表訴訟製度的含義與特征

股東代表訴訟,有時候也稱為“股東派生訴訟”,其含義是指“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拒絕或怠於通過訴訟追究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和第三人等對公司所負的義務或者責任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有權依據法定程序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進行訴訟,追究侵權者法律責任的一項訴訟製度。”i依照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對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提起訴訟需要具有一定的條件,首先,就訴訟提起的主體而言,訴訟的提起主體必須是作為公司的股東,並且滿足法定的資格要求,可以一人提起,也可多人提起。其次,就訴權來說,能夠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股東訴訟權利,其來源並非是基於出資而獲得,而是一種派生權利,派生於公司本身所享有的法律救濟請求權利。另外,就權利義務的承擔來說,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股東本身,雖然以原告的名義提起,但實際上並不享有實質性原告權利或者擁有相應的實體資格,而最終的權利義務承擔主體仍舊是公司本身。最後,要啟動股東代表訴訟程序,還需要兩個要件:第一,公司的利益遭受損害,第二,麵對公司利益受侵害時,公司無無正當理由卻不提起訴訟,或者怠於訴訟。基於這兩個要件,才能啟動股東代表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二、我國現行股東代表訴訟製度的若幹缺陷

我國《公司法》經過修改之後,對股東代表訴訟製度有了相對完善和詳細的規定,按照新的訴訟製度,從法定層麵上能夠較大程度地利於保護我國公司利益。然而,基於各種原因,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還是存在一定的可完善空間,而且針對訴訟管轄權、訴訟費用以及法律後果的規定有些原則化和概括化:第一,依照修改後的《公司法》,訴訟的管轄和訴訟的擔保等問題還有一定的模糊性,缺乏具體或者特別的規定,這就在實際操作中容易產生管轄衝突或者管轄缺位等可能性;第二,由於我國各個地區之間存在著經濟差異,若對訴訟的費用進行過於嚴格的規定,可能會一定程度上損害實質正義,但是盡管如此,針對訴訟的繳納費用還是應當有具體的規定,可以采取差異化策略。第三,完善的法律應當對行為法律後果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我國現行的股東代表訴訟製度來看,還缺乏者具體而詳盡的規定。

三、如何完善我國股東代表訴訟製度

作為重要的一項法律製度,股東代表訴訟製度在保護公司、公司股東、以及其他相關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方麵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在為公司的正常運行提供保障、促進合理競爭、進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方麵也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提起訴訟的股東隻是名義上的原告,不享有基於法律後果的實體權利,縱使勝訴,代表股東也不能獲得勝訴的利益,而且原告股東還有可能需要承擔巨額的訴訟費用,這樣一來,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極有可能喪失提起訴訟的原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