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行政法對憲法的積極功能(1 / 2)

淺析行政法對憲法的積極功能

商界論壇

作者:雒雪婷

作者簡介:雒雪婷(1988-)女,漢族,山西省呂梁市人,法學碩士,山西財經大學經濟法專業財稅方向。

摘要:憲法的完善需要行政法的積極意義,充分發揮出行政法的積極功能,實現基本權利,適用以及補充憲法功能。行政法基於人權以及法製的理念,積極構建服務行政法。行政法在原有基礎上將訴訟範圍進行擴大,從而進行製度的完善,並為體係提供保障。憲法的概括性和原則性為行政法提供了足夠空間,本文通過分析行政法與憲法的定義和關係,對行政法對憲法的積極功能加以探究。

關鍵詞:憲法;積極功能;行政法

憲法作為國家法律的基礎,也是整個法律體係的關鍵環節。作為其他所有法律的母法,憲法也是其他法律製定和修正的重要依據,並擔負起各個部門法規的規範和行使。行政法作為獨立的部門法,法律法規的頒布和製定並不能脫離憲法約束,但行政法與憲法都屬於“政執法”的範疇之內,二者之間的關係也較為密切,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將憲法稱之為“屬憲法”,行政法能對憲法的發展、補充和完善,發揮了極大的積極作用。充分理解行政法對憲法的積極功能,能幫助我們進一步了解二者之間的關係和相互作用,並在法律的運用和執行方麵,明確進行區分。

一、行政法與憲法的定義

憲法是一國法律之根本,也在整個國家法律體係中處於關鍵作用,發揮著核心作用。作為國家其他所有法律的母法,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憲法主要受到特定社會政治經濟,以及相應思想文化條件等綜合作用的影響,因此憲法也是進行其他法律製定和修正的重要依據,能夠對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製度進行正確規定,並在維護整個國家法律體係正常運轉的同時,規範各個部門法的行使。

行政法是我國非常重要的部門法,主要是對行政權進行監督和保障,將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行政法的定義是指對行政關係進行調整,並以此為基礎,產生相應監督行政關係的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也可以將行政法理解為調整各行政主體因行使職權,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原則總稱。

二、行政法與憲法的關係

通過許多專家學者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發現行政法與憲法是一種辯證關係。憲法作為一國母法,法律地位至高無上,並對全國政治力量的實現,以及正常國家秩序的維護進行保障。而行政法作為行政權的重要部門法的重要法律,能對行政權的行使進行維護,並保障行政權利的合法性。憲法和行政法同為公法的範圍內,對政府權力限製和公民權利保障等方麵,許多功能與目的具有相似性。行政法也被許多學者認為是憲法的分支,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憲法與行政法二者之間的區別也漸漸加大,憲法主要是由列舉公民權利和分配國家公權力的兩大方麵構成,而行政法則是將憲法之中的國家公權力進一步細化,將憲法賦予國家公權力進行具體化的法律部門。行政法將憲法具體化能夠對政府權力加以限定,並保障人民權利,有利於完善市場經濟體製的建設,並促進我國法律體係的完善程度。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發展的結構性失衡,以及生態環境的嚴重惡化,都導致傳統行政模式,並不能對社會需求進行滿足。人們要求政府能具有更為主動、積極和全麵的行政服務。對市場進行調控,保障人們日常生活,創造就業崗位、保護生態環境,並對產業結構進行調整,而這種需求會導致公權力的極大擴張,並強化了政府行政行為的覆蓋麵,讓政府能夠通過公權力對社會和經濟進行全方位的調控,這也使得行政法超出了憲法具體化的範圍。從憲法的根本性分析,憲法內容主要是對國家的權力結構進行規定,並保障公民的最基本權利。人們的需求對於根本利益較為穩定,憲法並不能如同行政法,將覆蓋領域進行廣泛擴張,並根據社會經濟狀況,進行不斷的調整和修改。因此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大量行政立法的出現和行政權力的強化,都需要我們明確行政權積極功能的認識,從而保障人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