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色、德之爭”看德治(2 / 2)

其次,道德雖然是人們追求公平正義的理想標準,但是道德本身卻沒有特定的表現形式與標準,不同時代、不同的人之間對於符合公平正義的道德標準的理解各有不同,道德始終隻是普遍存在人們心中,而人心又是世界上最複雜的東西,這就注定了道德很難具備一個完全統一而又固定的正義標準,這就使道德的標準具有被任意解釋和濫用的可能性,從而難以維持一個統一穩定的社會秩序,出現獨裁和專製。因此,社會主打“德治”往往會製造普遍的偽善現象。

筆者認為,雖然在現代民主社會環境下,德治是不可行的,但是並非意味著“德治”在這個社會下是完全不可能的。因為,德治強調的是道德的重要性,是用道德來規範和管理社會成員。與法治社會相對應,德治社會裏道德無疑是最高的評判標準,道德至上並具有普遍性。而無論是德治還是法治,其本質都是一種社會規範的模本,隻是約束和評判人類社會的標準有所不同;對於選擇德治還是選擇法治,實際上是由全體社會成員在社會契約的角度對從哪一種更符合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來做出選擇的。因此從這個層麵來說,隻要人們在這個過程中選擇了德治,那麼德治就是合理的且有其自身原因的的。而人性是善還是惡,是感性優先還是理性優先,與其是否選擇“德治”是不存在原本的因果關係的。

其次,在現代社會中,德治與法治並非非此即彼,毫不相容的關係,兩者的特性決定了德治與法治可以並行不悖。從本質上來講,法治屬於一種從外部施加壓力的治理手段,德治屬於一種內心自發式的規範形式。法治的實現在於依靠法律規範從外部對社會成員的心理和行為加以約束和規製,德治的實現在於依靠道德教育從內心因素上對社會大眾的心理和行為加以調整和規範。這兩者在社會規範層麵上上可以互為表裏,相互補充。德治的途徑主要是教育和內心的感化,其方式主要是內在的,缺乏明確的外在規範以及程序,人們很難自覺地服從和實施,而且一項道德規則隻有在實際生活中有效並且廣泛地實施才能贏得人們的尊敬與服從,法治的穩定性和外在表現性就是使之實現的保證。而法治的途徑主要是通過懲罰來對人們的行為加以外部幹涉,從而對人們的心理產生強製引導,這種方式一般很難對人的心理產生深刻影響,並且極容易產生反彈,德治的內在性和潛藏性正是對法治缺陷的巨大補充和促進。德治與法治之間的互補性,是“德治”可能實施的又一個重要條件。

綜上所述,“德治”在現代社會條件下是不可能實現的,但是在現代法治之外仍舊存在著德治的存在空間,德治仍舊有著實現的可能性。而人性的風向對於“德治”是否能夠被實現並沒有十分決定性的影響。隻要人們心中還存在著對更加美好的社會的向往和追求,那麼法治與德治就存在著共同生存的空間。(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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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參見《呂氏春秋-情欲》

②參見《論語-子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