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表退出的出口不暢通。雖然選舉法規定了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而實踐中,除了代表因刑事犯罪受到追究被罷免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力而終止其代表資格外,極少有代表因不積極履職或履職不盡責而被罷免的。《代表法》規定: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但這樣的案例也極少見到。代表基本上是一經當選五年不變,能否當滿一屆代表與其履職優劣關係不大,這是導致代表履職的責任感和危機感不強、動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二、完善人大代表履職措施
(一)加強代表履職能力建設。
1.建立代表履職培訓製度。通過舉辦培訓班,包括以會代訓、專題講座等多種行之有效的方式,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參加履職學習。學習憲法、法律、政策、經濟學、管理學、決策學等必要知識,幫助代表全麵熟悉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掌握履行代表職責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
2.拓展代表知情渠道,建立政情通報製度。“一府兩院”定期向代表通報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民生工程設施等情況,提供重要工作信息和相關參閱資料;組織代表廣泛參與立法、監督等工作,重視聽取代表意見和建議;建立代表視察走訪製度,增進代表對社情民意的了解,更好代表人民的利益;建立健全人大網信息平台,為代表知情知政,參政議政提供信息支持。
3.規範代表議案、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工作。通過督辦、組織代表視察、聽取和審議議案、建議、批評、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等方式,促進“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認真辦理,切實提高辦理質量,解決代表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4.建立激勵機製。一是開展評選、表彰代表優秀議案、建議、批評、意見活動,激發代表履職熱情。二是開展爭創先進代表小組、爭當優秀代表活動,定期表彰,加強宣傳,增強代表履職的責任感,提高積極性。
5.為代表履職提供物質和法律保障。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要完善和加強人大代表言論免責權,人身特別保護權的保障措施。還要完善代表履行職務時相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職人員支持配合的措施,明確要求有關機構和人員負有支持和協助代表履行職務的義務。如必須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如實回答有關問題,如果不配合甚至阻撓壓製,打擊報複,則代表機關可以督請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職的監督製約機製。
1.實行代表公示製。將代表的姓名、單位、職務、住址、聯係電話公示於眾,讓選民和人民群眾對代表知人、知名、知情。
2.建立完善代表述職製。由代表向選民或選舉單位作履行職責的報告,聽取選民或者代表的詢問、批評或建議,接受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評議。目前尤其要使間接選舉的代表每年安排一定時間回原單位參加述職,接受評議和監督。可在每年一次的人代會上,要求出席上一級人代會的代表回原選舉單位述職,人代會閉會期間可要求代表向相應的人大常委會述職,對述職情況的重要觀點要由原選舉單位統一進行評議和滿意度表決,一半以上代表對其不滿意的應當依法罷免。
3.建立代表的履職檔案或個人信息庫。將代表履職的情況,如參加人代會,列席人大常委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及審議發言的情況、參加視察、調研、執法檢查的情況,領銜或參與提出議案,提出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聯係選民和人民群眾的情況等進行登記,建檔,並通報、反饋給選民選區,接受選民監督,同時作為評選優秀代表的重要依據。
4.建立代表接受選民委托的製度。公民、社會團體及相關組織有權通過書麵或口頭的方式向代表提出委托,代表有義務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反饋這些委托。
5.實現代表履行職責的公開化。人大及其常委會召開會議及代表審議、表決的情況要增加透明度,人大的公報、工作刊物應向公眾發行,便於群眾隨時查閱,建立和完善居民旁聽人代會和人大常委會議的製度,並在程序和方法上加以明確。
6.建立人大代表請辭製度。人大代表由於自身原因,或公務纏身,或家庭負擔重,沒有精力履行人大代表職責的,應主動請辭代表職務;對占據代表之位,無視民意,不願履職的代表,要建立機製,迫其辭職。
7.完善代表罷免製度。完善代表的罷免製是非常必要的,列寧指出:“隻有承認和完善選舉人對代表的罷免權,才能被認為是真正民主和確實代表人民意誌的機關。”代表由人民選舉,受人民監督,代表違背人民的意誌辦事,人民就有權罷免代表。除了對嚴重違法亂紀的代表依法罷免外,對那些無視選民意願、嚴重脫離群眾、無能力履行代表職責而又拒不辭職的代表也應依法罷免。罷免權的行使是激勵和促進人大代表忠實履行職責的有力武器,也是監督代表認真履職的有效途徑。
(三)把好代表的入口關。
提高代表的履職能力,必須從源頭抓起,把好代表“入口關”。
一是在推薦代表候選人階段,落實選民或者代表聯名推薦候選人與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候選人具有同等地位的法律規定,切實改變代表推薦選舉過程中實際存在的不重視選民或代表聯合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做法。在推薦候選人階段,各級政黨、人民團體提名的同時,也要積極發動選民或者代表聯合提名,把符合代表條件和結構要求的候選人提出來,並把合法提名一律列入初步候選人名單,為好中優打好基礎。要平等對待各政黨、人民團體、選民或代表提名。當代表候選人較多時,可以通過預選的辦法確定正式候選人,拓展代表候選人的選擇空間。二是在選舉前,應明確要求被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作自我介紹,作為推薦者介紹候選人的補充。三是允許代表候選人在法律規定的時間範圍,有組織地與選民或者代表見麵,進行多種形式的合法競選活動。如:由代表候選人向選民或者代表演講,闡明自己對人大代表的認識及當選後的打算或設想,有選舉組織主持候選人辯論會,就各自的政見進行辯論;由候選人應專門機構要求,要按時間和地點就本選區事務接受選民或者代表谘詢並解答,等等。這樣可以改變以前選民或者代表對代表候選人缺乏了解,甚至一無所知的狀況,從而在比較中選出自己心中的代表。這樣也有利於當選代表接受監督,做到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的有機統一,增強履職為民的持久動力。從提名推薦和選舉的過程中,讓選民和代表充分行使選舉權,選出符合代表條件、素質高的代表,對做好代表工作,發揮代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改變目前部分人大代表“代表法定”不強、履職能力不高的一項治本之策。